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3055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奥尔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国家生态工业园牡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265621。
法定代表人:胡国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开国,广东豪盛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源市源城区锦绣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西堤路18号锦绣名雅康雅阁103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557318550G。
法定代表人:于春梅。
申请执行人广东奥尔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源市源城区锦绣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10439号民事裁定书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电梯设备及安装款600000元、利息134000元、赔偿诉讼费损失8691.6元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242.86元应迳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电梯设备及安装款600000元、利息134000元、赔偿诉讼费损失8691.6元、案件受理费5242.86元。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作出如下执行措施:1.冻结被执行人在广发银行内账户尾号为0368的存款(实际冻结0元);2.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广发银行内账户为号为0458的存款2020.41元,该款已用于抵扣本案执行费。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被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转交该院参与执行款的分配,该院暂未复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陈官灿
执行员 刘 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