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2646号之二
原告:无锡恒菱电梯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88336249W,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晓丰社区。
法定代表人:顾霞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国,无锡市惠山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广东奥尔斯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265621,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国家生态工业园牡丹路。
法定代表人:胡国权。
原告无锡恒菱电梯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奥尔斯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无锡恒菱电梯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恒菱电梯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保全费1420元,由无锡恒菱电梯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徐逸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