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隧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浙江中隧建设有限公司新庄孜矿项目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05民初437号
原告:***,女,1958年5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男,1981年8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唐绍见,男,1984年4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女,1979年2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浙江省苍南县。
上述四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中隧建设有限公司新庄孜矿项目部,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矿内。
负责人:***。
被告:浙江中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佳乐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74980095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朴,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绍见、***与被告浙江中隧建设有限公司新庄孜矿项目部、浙江中隧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唐绍见、***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绍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绍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绍见、***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