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35执异19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勇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光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中隧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巍,北京拓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苏杭,浙江星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浙江中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隧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隧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被申请人)中建隧道公司对本院冻结中建隧道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x账户内的存款1600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0年6月11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光强、张频,申请人浙江中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巍、盛苏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建隧道公司称,2020年5月6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浙江中隧公司将异议人诉至贵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贵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冻结了异议人施工的重庆市轨道交通九号线一期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1600万元。该账户银行账号为x,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账户名称: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重庆轨道交通九号线一期工程民工工资专户。该账户是异议人根据重庆市有关规定要求及项目业主重庆轨道集团指令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的款项专项用于支付重庆轨道交通九号线一期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浙江中隧公司与异议人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系因郑万铁路《黄岭坡隧道和太阳湾隧道劳务分包合同》引发,贵院不应冻结专用于支付重庆轨道交通九号线一期工程农民工工资的专户资金。综上,为保障异议人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保障工程顺利施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贵院及时解除对x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1600万元的冻结。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受理申请人浙江中隧公司与异议人中建隧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中隧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阳支公司承诺如财产保全申请人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经法院判决由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公司愿意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因保险单中的约定或其他内部规定为由免除上述责任。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渝0235执保1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期间停止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已由申请人交纳,诉讼中申请人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2020年5月12日,本院依法冻结了中建隧道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x号账户内的存款16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x号账户系中建隧道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设立的重庆轨道交通九号线一期工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重庆轨道交通九号线一期工程农民工工资。申请人浙江中隧公司与异议人中建隧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工程为“新建郑州至万州铁路重庆段站前工程ZWCQZQ-7标黄岭坡隧道斜井工区和太阳湾隧道斜井工区铁路工程项目”工程,而非重庆轨道交通九号线一期工程。
上述事实,有异议人、申请人的陈述,异议人提供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建筑工地数字化智能平台发放民工工资资料、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活期账户查询截图、建设银行代收付汇总清单及相应的批量代收付业务汇总清单、渝建发[2017]13号文件、涉案账户进账单据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异议人中建隧道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x号账户系中建隧道公司重庆轨道交通九号线一期工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重庆轨道交通九号线一期工程农民工工资。申请人浙江中隧公司与异议人中建隧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工程为“新建郑州至万州铁路重庆段站前工程ZWCQZQ-7标黄岭坡隧道斜井工区和太阳湾隧道斜井工区铁路工程项目”工程,而非重庆轨道交通九号线一期工程。为保障重庆轨道交通九号线一期工程所在项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参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规定,应依法解除对涉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款的冻结,异议人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参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建隧道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x号账户内存款1600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罗发明
审判员 梁迎春
审判员 姜 皓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曾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