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24民初2989号
原告浙江中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疫情防控,本案审理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本案应当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袁玉泉
法官助理 王伟昌
书 记 员 易毓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