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隧建设有限公司

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中隧建设有限公司、烟台涑盈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黔0121执保663号
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 关于你们财产保全一案,根据(2021)黔0121民初3559号民 事裁定,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在申请保全额度限额1150000.00元内对被保全人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20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保全人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至此,该案已经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谢贵祥
书记员  刘佑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