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1民终24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榆林市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乔×2,陕西省榆林市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女,山西律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女,山西律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隧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1,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2,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浙江省平阳县人。
上诉人乔×2、***因与被上诉人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浙江中隧建设有限公司、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5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5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乔×2、***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4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吕 唤 梅
审判员 雷园园
审判员 李高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杜舒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