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如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瑞安市如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民辖终6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4524,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安市如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5907139X1,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周岙小区25幢115号。
法定代表人:黄锦尧。
上诉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民初6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尚不明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或者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为浙江省瑞安市,瑞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瓯翔
审 判 员 李翔宇
审 判 员 胡爱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吴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