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绿环保有限公司

广州菱悦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绿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14482号
原告:广州菱悦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德南路64号821室。
法定代表人:黄邦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杞盛,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市中绿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黄埔大道北白路休岑岗东侧伟城广场1号707至709房。
法定代表人:周晋黔。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仪,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桂冕,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菱悦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悦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中绿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菱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共计5158621.6元及利息(以5158621.6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5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17日为63995.57元);2.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长期的工程合作关系,2008年5月30日至2020年8月3日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208份工程合同,合同总额共计19574853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4416231.4元,尚欠原告工程款5158621.6元。以上所述208份工程合同原告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并且已全部为被告开具发票。另,2019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往来款询证函,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062973.3元,原告对账后回复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应为4769113.8元。2020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往来款询证函,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071971.98元。原告对账后回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应为5262621.6元。2020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对账单,截止至2020年5月25日,被告共计欠付原告工程款5232621.6元。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完全的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却无故对部分工程款项不予确认,不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至2019年期间,菱悦公司与中绿公司签订多份《工程分包合同》及《工程增补合同》,该些合同均有单独的合同编号,不同的合同对应不同的工程名称、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工程总额、工期等。
菱悦公司自述其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涉及208份合同,施工地点均在广东省内,大部分位于广州市。
以上事实,有《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增补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菱悦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涉及208份合同,不同的合同涉及不同类别的工程施工项目、不同的施工地点、不同的工期、不同金额的工程款,构成不同的施工法律关系,且仅部分合同的施工地点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菱悦公司在本案中基于208份不同的合同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违民事诉讼一事一诉原则,亦有违专属管辖原则,应分别处理。经本院释明后,菱悦公司未就其请求事项作出明确选择,故对于菱悦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菱悦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丽娜
审 判 员 毛丽娟
审 判 员 周荧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邱 婧
书 记 员 钟思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