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绿环保有限公司

成都美之新劳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中绿环保有限公司,重庆科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9018号
原告:成都美之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光号A区A座18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B2FM85L。
法定代表人:周芙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玺铭,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中绿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黄埔大道北白路休岑岗东侧伟城广场1号707至7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3320365XB。
法定代表人:周晋黔,总经理。
原告成都美之新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中绿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成都美之新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美之新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成都美之新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美之新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94.02元,减半收取计4447.01元,保全费3050.71元,合计7497.72元,由成都美之新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德 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霍 丹
书记员王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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