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9019号
原告:成都美之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A区A座18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B2FM85L。
法定代表人:周芙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玺铭,男,199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科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产业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39665167U。
法定代表人:陈绍惠,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广州市中绿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黄埔大道北白路休岑岗东侧伟城广场1号707至7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3320365XB。
法定代表人:周晋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美之新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科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绿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美之新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科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美之新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成都美之新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美之新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科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唐 德 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谢 东
书记员王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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