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5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枫叶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光华路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4178010A
法定代表人陈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兴岳伟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植物园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580599C。
法定代表人:王聚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河北兴岳伟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105民初39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847957元,缴纳执行费1088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0年3月2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三、2020年3月26日发出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查控到土地信息并已查封(轮候),本案无权处置;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0年5月21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20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兴岳伟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聚山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冀0105民初39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常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