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财保13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裕华东路197号。
负责人:刘国忠,行长。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河北枫叶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光华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秦学如,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满族,住***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张梦盼,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郝智桂,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马会爽,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新华区。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诉被申请人**、河北枫叶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秦学如、***、张梦盼、郝智桂、马会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枫叶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秦学如、***、张梦盼、郝智桂、马会爽名下银行存款2180502.5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出具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枫叶生态环境开发有限公司、秦学如、***、张梦盼、郝智桂、马会爽名下银行存款2180502.5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丽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韩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