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1民初8013号
原告:***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艳,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海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茹明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
原告***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海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 9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被告因临时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叁佰万元,2015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一次性转账叁佰万元。借款支付后,双方在西安市灞桥区XX学院陕西工商管理硕士学院分别签订了贰佰万元和壹佰万元的两份借款合同。并约定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逾期后,被告仍欠原告壹佰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故提起诉讼。
被告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要求将该案移送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虽然约定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借款合同中并未显示合同签订地,被告也不承认合同签订地在灞桥区,原告又无相关证据证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被告所在地均为碑林区,为方便案件审理,该案应移送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赤文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梦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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