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延川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2民初390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项城市小**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延川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南大街。
被告:***,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川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4元,减半收取10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