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1910号
原告:厦门市翔安区欣翔丰五金***,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路1021号。
经营者:朱**森。
被告:厦门市吉利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诗山路1号42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厦门市翔安区欣翔丰五金***与被告厦门市吉利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