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吉利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

厦门市吉利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初字第2456号原告厦门市吉利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东渡东苑屯商场B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0542475-1。负责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煌,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告***,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厦门市吉利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吉利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吉利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吉利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厦门市吉利园园林艺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