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隆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隆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12民初846号
原告: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隆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隆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利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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