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4执2007号
申请执行人:***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磐******一期A2——11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磐石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红大花园三期2号楼2**6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磐石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284民初38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理财等机构有足以直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但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2.向被执行人的发出限制消费令。
3.到工商登记部门查找财产线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
4.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吉0284执20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