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鼎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767号
原告:江苏鼎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高铁时代广场2号楼1-20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圣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胜华,1995年11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金山街办揽月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柯智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鼎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鼎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鼎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江苏鼎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蕾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文娜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