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洪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洪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府红事会主题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03民初460号
原告:南阳市洪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府红事会主题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南阳市功能区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南阳市洪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武公司)与被告*府红事会主题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事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洪武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豫1303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被告红事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豫13民终811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9)豫1303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武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洪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60元减半收取13280元,由原告南阳市洪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康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