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23民终6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夏雪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林,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新刚,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能源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民主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波,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茜,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洪利,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能源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5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林、赖新刚,被上诉人国网能源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波、罗茜,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洪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欠款28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99319.32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原告对合同是否履行未进行主张,故一审归纳的争议焦点错误,审理思路错误;二、被上诉人国网准东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欠款及利息。合同剩余欠款2820000元。2013月9月15日,上诉人依据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备忘录,准东二矿矿井综合信息自动化系统工程备忘录供货完毕,安装调试除因被上诉人准东公司不具备安装条件外,已经履行完毕合同项下义务。依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2.3付款方式3.2.3.2: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移交后,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40%。同时,结合合同通用条款第8条,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条款中的第8.5条款约定:“买方将于投入使用后一年或到货后18个月(以先到为准)并完成索赔后止二十天内按照合同1l.4款的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成就。依据合同3.2.3.3条款规定:剩余合同价格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一个月内支付质量保证金。买方自最终验收证书签发一个月内,即2015年4月5日起,最迟至2015年5月4日支付质保金。被上诉人迟延支付合同欠款,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1条11.2:买方违反合同规定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就逾期部分向卖方支付迟延支付违约金;三、从本案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证明了被上诉人认可上述欠款事实。并且在之后又支付了2500000元,也是对应付欠款这个事实的确认;四、被上诉人神华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2018年3月21日,大井公司工商登记注销。在本次吸收合并中大井公司的股东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承诺,对大井公司注销前的债务在原注册资本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2016年10月26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神华公司支付合同欠款。被上诉人承诺支付合同欠款,但因违约金数额达不成一致,故未付款;五、上诉人合同中涉及子系统的义务仅仅是针对合同内所述子系统做子系统集成接入工作,以更加方便甲方对安全生产的监控和调度指挥。子系统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才属于矿山建设工程中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的安全设施,而非一审判决书中摘录的涉案合同涉及安全的描述,而合同内相关所有子系统的建设,均由业主单位自行招标采购,另行委托第三人安装,并实现子系统按照《煤炭安全规程》要求需实现的所有功能,涉案合同内容并非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必须配备的“安全设施”,被上诉人长期不履行提供安装调试基础的合同义务均是由其自身矿建工程手续不全未批先建而长期停工和矿建工程手续齐全后仍长期消极复工造成。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国网能源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辩称,1.明确争议焦点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诉讼当事人无权干涉。归纳争议焦点的依据,包括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并非仅仅根据诉讼请求进行归纳,不存在是否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2.上诉人关于企业征询函能够证实合同剩余欠款2820000元的主张不成立。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征2010修订版,第十条关于函征的目标的规定,询证函仅是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证明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而收集的审计文件,反映的是企业财务科目的内容,即使盖章也是对企业内部财务科目的确认,而不是对债权债务进行的结算或者达成一致。况且,被上诉人已经提供了充分的直接证据证明原告尚未履行完毕约定的供货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上诉人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3.上诉人关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设备买卖合同专用条款第3.2.3.2,3.2.3.3条,以及通用条款8.52.3的约定,涉案工程尚未产生验收报告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因此,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被上诉人没有付款义务。4.上诉人主张按照专用条款8.5条的约定,能够视为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移交不成立。第一,经原审查明合同项下货物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均未全部到达,不具备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第二,该条约定依据合同11.4款出具最终验收证书,但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项下均没有11.4条,故无法适用。第三,该条并未约定视为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移交,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根据,根据技术协议第九章第11条的约定以及备忘录第一条的约定和矿山安全法第七条的约定,上诉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均认可涉案合同的履行应当与矿建进度相匹配,项目实施时间应按照矿井进度安排,该约定亦符合法律关于矿山设计、施工、生产的规定。因此,矿建阶段虽然长,但均在双方可预见的范围,属于上诉人投标以及签订履行合同的合理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况且案涉项目已经恢复建设,因此案涉合同可以继续履行。5.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不成立。因被上诉人不具有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不具有支付违约金的义务。6.被上诉人神华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第一,上诉人主张适用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要求神华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应该规定并非关于担保责任的规定,故其适用法律错误。同时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是,依据公司法第181条所关于依法应当进行清算而未清算的情形,但被上诉人与大井煤电公司合并,不属于上述规定应当清算的情形,依法不需要进行清算,因此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应支持。第二,国网能源新疆大井煤电有限公司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不构成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约定,但情况说明并非升华公司与上诉人之间关于提供保证担保的约定,而是大井煤电公司因吸收合并应奇台县工商管理局的要求,向工商管理局出具保证,就其本质是对被担保债权的强化,目的是增强被担保债务的清偿可能性。而公司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即告终止,注销公司不再履行原债务,情况说明与保证性质和宗旨明显不符,因此不符合担保法关于保证担保的规定。第三,神华公司在情况说明中对责任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限定,及原注册资本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验资报告证明神华公司对大井煤电公司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故其不应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第四,因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不负有支付合同价款和违约金的义务,故不论情况说明是否系担保,神华公司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国能集团公司与上海宝信公司无合同约定,宝信公司将国能集团列为被告不符合法律约定。2.准东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单位与宝信公司诉争无任何法律依据涉及国能集团公司,并且准东公司资产几十个亿,宝信与准东公司诉争标的额280多万,根本无需将无辜的国能集团公司列为被告,将国能集团公司列为被告是滥诉行为。3.准东公司与上海宝信公司的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准东公司违约的情况,国能集团公司更无需在此基础上承担任何法律责任。4.情况说明是应工商局作出的,不针对任何其他第三人,目的是对大景公司注销作出的情况说明,此情况说明不是担保函。宝信公司讲此情况说明书作为担保函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5.此情况说明书不针对任何公司担保,更不是针对上海宝信做出的担保函,上海宝信公司将国能集团公司列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6.此情况说明书内容缺失也不完备,不能清楚准确的表达情况说明的整体意思。如果说明的时间是2012年以前做出的,此情况说明和宝信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也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7.情况说明的数额限于原注册资本范围,国能集团公司作为出资方出资额已超过该资金数额,国能集团公司在此限额内已完成相应的义务。8.询征函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向准东二矿作出的询征函,而不是向宝信公司所述说的,是准东二矿向宝信公司回复的询征函,就是该询征函它只是用于财务对账所用,不适用于结算账款的凭证。在本案工程的项目未完工的情况下,宝信公司对于本案的项目只完成了60%左右的工程量,并且没有验收。9.对于宝信公司所说的货物的供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货物既包括硬件,也包括软件,以及也包括相关的这个资料,它是一整套的,而宝信公司所认为的货物,他只是一个硬件,这不能以偏概全。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2820000元;二、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计算至原告提交诉状之日为人民币999319.32元。以上两项合计3819319.3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国网能源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登记注册。2013年2月25日经神华国能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变更“国网能源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名称为“神华国能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股东姓名由“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5月“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名称为“国网能源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2013年8月30日经“国网能源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股东“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决定:将“国网能源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名称转让给“国网能源新疆阜康发电有限公司”,由“国网能源新疆阜康发电有限公司”使用“国网能源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名称。将“国网能源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国网能源新疆大井煤电有限公司”,并对外发布“企业名称转让公告”。2014年3月24日,被告国网准东公司及“国网能源新疆大井煤电有限公司”共同出具股东决定书,同意“国网能源新疆大井煤电有限公司”被国网准东公司吸收合并,并于同年3月25日在《新疆日报》上刊登了企业合并公告。同日,“国网能源新疆大井煤电有限公司”作出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股东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对公司注销前的债务在原注册资本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2014年5月1日经“国网能源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甲方)与“国网能源新疆大井煤电有限公司”(乙方)协商签订了《吸收合并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吸收乙方而继续存在…。2012年12月24日神华公司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原告为中标单位。2013年3月26日,原告宝信公司与被告国网准东公司签订了《国网能源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准东二矿综合信息化设备买卖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第四条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10640000元,本价格含税价价款构成详见合同附件1。第五条保证5.1卖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供应设备/材料、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5.2买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第6条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1.13“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运行合格。分到货验收、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到货验收:设备到达指定地点后,双方进行清点,做最后验收,做出检验记录,双方签字后买方接收。初步验收:即为该设备到达合同规定的试运行技术要求后买方正式接收。最终验收:设备运行1年后验收合格,发出最终验收合格证…第三条合同价格与付款…3.2本合同计价货币及付款方式见合同专用条款…第8条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8.1。安装:即为买方安装人员在供货方的服务工程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将整套设备或一个系统安装起来…8.2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8.3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问题。该设备达到合同规定试运行技术要求后买方正式接收…8.4买方在确认以下工作完毕后可进行最终验收,并由双方签署最终验收证书,否则不予终验…第12条变更…12.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处理…。第三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细化、补充或修改。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条款为准。3.2.3付款方式:合同价款按下列比例支付。3.2.3.1…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10%(人民币:1064000.00元)作为预付款。3.2.卖方按顺序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买方开箱检验无误,并且卖方提交合同价格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买方审核无误后,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40%(人民币4256000.00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转交后,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40%(人民币4256000.00元)。3.2.3.3剩余合同价格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1年)满,卖方提交合同设备并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价格的10%(人民币1064000.00元),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附件3:《国网能源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准东二矿矿井综合信息自动化系统技术协议》甲方:国网能源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乙方: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设计方:济南煤炭设计研究院…第1章:建设目标。准东二矿矿井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将以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网络化、过程控制自动化、安全管理系统化、生产管理集约化为总体目标。通过建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综合自动化监控平台、安全生产执行管理信息系统,优化矿井生产相关的资源综合管理调控能力,建立准东二矿矿井监测、控制、管理一体化的、基于网络的信息化系统集成,以实现全矿井生产各环节的过程控制自动化、安全生产综合调度指挥和业务运转网络化。系统建设完成后,应能够使准东二矿矿井上下各生产环节的生产工况信息和视频信息在一个统一网络平台上运行,在异构条件下进行联通与共享,能够使不同功能的应用系统联系起来,协调有序运行,使各自独立的监控系统信息实现共享;能够对全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环节进行实时检测、监视和必要的控制,实现全矿井的数据采集、生产调度、决策指挥的信息化、科学化,为矿井安全生产、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提供有效手段,为企业信息化的应用和发展奠定基础。第2章:总体要求…生产执行层,通过生产执行管理系统,规范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营管理层,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由集团统一部署,垂直管理到矿井…3、综合自动化及安全生产一体化监控指挥平台采用宝信iCentroView5.0一体化监控指挥平台,平台具有完善的系统架构,在支持C/S结构应用的同时支持B/S发布,并可实现整个矿井信息的共享。平台在一体化监控管理上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了系统的高度集成,它包括了设备监控系统,授权管理系统,CIS地理信息系统,紧急电话处理系统,UPS监测系统以及报警联动系统的支持,3G无线通讯系统,采掘自动化监控系统…4、安全生产执行信息管理系统4.1总体建设目标紧扣煤炭企业实际,以煤矿生产现场管理为核心,系统功能划分为基础信息管理、生产过程管理、现场安全管理、设备维护管理、材料使用管理、生产文档管理和生产综合分析七部分…第7章双方技术分工范围7.1乙方分工范围(1)设备供货乙方根据合同附件中设备清单和双方批准的详细设计的内容提供合同所要求的各类满足规格型号、数量的设备,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运输到指定地点的供货服务。(2)软件供货乙方根据合同附件中设备清单和双方批准的详细设计的内容提供合同所要求的各类满足规格型号、数量的软件产品(包括外购及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并根据甲方进度要求,进行安装、实施。(3)技术服务乙方将及时进行现场调研和技术协调,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子系统的详细设计和一体化监控指挥平台的设计,编制子系统调试方案、系统联合调试方案、功能考核方案、系统投运方案;协助甲方完成设备到货检验方案、系统验收方案的设计…。第9章:工程进度…11、工程计划进度时间表…子系统建设根据实际工程进展确定。具体施工时间在合同生效后由甲、乙双方在施工联络会上协商确定…。2013年7月7日原告与准东二矿针对准东二矿矿井综合信息自动化系统工程备忘情况签订《项目备忘录》,内容:准东二矿综合信息自动化项目现处于启动阶段,根据现场矿建及调研情况看,双方需对合同及技术协议中的供货,施工时间做出相应调整,双方经协商签订书面备忘。1、现场整体属于矿建阶段,距离实际投产还有一定周期,依据现场条件无法完成整体项目实施。故项目实施时间应按照矿井建设进度安排,但应同时保证宝信项目在矿方生产试运行之前投入正常完工使用。2、由于现场整体工程施工时间跨度较长、加之准东二矿地处偏远,货物运输周期较长。将供货时间调整为按照现场施工计划分批次供货。第一批到货设备为:配电柜、机柜、调度台、光缆等;预计到货时间为2013年7月30日,安装完成时间为2013年8月15日;第二批到货设备为:UPS、精密空调、服务器、剩余光缆;预计到货时间为2013年8月30日。剩余的设备将于2013年9月15日全部到齐。3、为配合项目施工,宝信公司工作人员将于2013年7月20日进驻现场。2016年3月3日原告宝信公司与被告国网准东公司准东二矿就合同到货及安装调试情况签订了《国网能源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准东二矿综合信息化设备买卖合同到货及安装调试情况一览表》。其中四、综合自动化控制环网项下2-5地面光环网设备到货验收时间为2013年9月16日,截止2013年10月20日,完成3套安装,其余业主方不具备安装条件;其项下6-11井下光环网设备到货验收时间为2013年9月16日,截止2013年10月20日,完成1套安装,其余业主方不具备安装条件;13.铠装单模光缆36芯、14.铠装单模光缆24芯、15.铠装阻燃单模光缆36芯、16.铠装阻燃单模光缆8芯、17.尾缆、18.地面环网交割箱96芯、19.地面分支光缆交接箱、20.地面光缆直熔接盒容量24芯、21.井下环网交割箱、22.井下分支光缆交接箱容量16芯、23.井下光缆直熔接盒容量8芯、24.井筒光缆井口防雷盒、25.其他辅助材料到货时间均为2013年6月28日,业主方不具备安装条件。五、综合自动化控制环网项下5、安全生产执行管理信息系统到货时间2013年6月28日,业主方不具备安装条件。六、子系统接入与集成项下2.束管监测系统、3.注氮防灭火监控系统、4.矿井地压监测系统、6.1101综采工作面监控系统、7.1102综采工作面监控系统、8.主运输系统监控系统、9.1101、1102综采工作面顺槽胶带机监控系统、11.地面输配电监控系统、13.矿井主通风机控制系统、15.矿井污水处理监控系统、16.矿井联合泵房监控系统、17.矿井生活污水处理系统、19.矿井空压机控制系统、20.矿井无线通信及人员管理系统、21.矿井选煤厂DCS系统、22.应急救援广播系统,到货时间均为2013年6月28日,业主方不具备安装条件。神华国能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向原告付款1064000元,于同年12月30日被告国网准东公司向原告付款4256000元。2018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国网准东公司对账确定截止2017年12月31日,被告国网准东公司尚欠款5320000元,2019年1月23日,被告国网准东公司向原告付款2500000元,现按中标价欠付282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宝信公司与被告国网准东公司签订的《国网能源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准东二矿综合信息化设备买卖合同》是否已履行完毕?2013年3月26日,原告宝信公司与被告国网准东公司就准东二矿综合信息化设备采购工作自愿签订了买卖合同及技术协议。买卖合同中对供货时间、施工时间、价款的支付进度等进行了约定,该技术协议为准东二矿生产综合信息自动化合同的附件,其中约定了全矿井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化系统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是主合同的一部分,该协议为针对煤炭企业所专门设计的技术要求规范。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和技术协议,涉案合同应包括综合信息化设备买卖和全矿井安全生产综合信息自动化系统工程两部分。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提供设备、设计系统,除提供部分子系统外,对不能由原告提供的需由被告国网准东公司另行招标的子系统,要向被告国网准东公司提前告知要求,最终使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办公局域内网和外网/调度指挥网络工程、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综合自动化及安全生产一体化控制指挥平台、安全生产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及22个子系统高度集成,能够在同一网络平台运行,以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网络化、过程控制自动化、安全管理系统化、生产管理集约化为总体目标。涉案的设备达到合同规定试运行技术要求后被告国网准东公司正式接收,软件系统的安装要根据被告国网准东公司进度要求,进行安装。关于工程进度方面双方约定“子系统建设根据实际工程进展确定。具体施工时间在合同生效后由甲、乙双方在施工联络会上协商确定”。原告与被告国网准东公司在补充达成的《项目备忘录》中约定“现场整体属于矿建阶段,距离实际投产还有一定周期,依据现场条件无法完成整体项目实施。故项目实施时间应按照矿井建设进度安排”,双方对约定均应遵守。“矿建工程”即矿井建设工程,包括主副井筒、风井建设、井底车场、水仓、泵房、变电室、等候室等硐室主要通风、运输、行人巷道、采区上下山等相关矿井基础建设的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七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技术协议中的“综合自动化及安全生产一体化监控指挥平台”采用的宝信iCentroView5.0一体化监控指挥平台,能够进行安全监测、查询安全隐患、对报警及报警处理设定不同的报警优先级、分别进行操作管理。对危险源进行分类设置,事故发生报警时,调度人员通过该系统可快速查看相应危险源事故的处置方案。协议中的“安全生产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则需以生产管理为主线,通过计划体系进行目标调控,融合安全提醒为保障,能够满足各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需求。可见“综合自动化及安全生产一体化监控指挥平台”和“安全生产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均为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原告与被告国网准东公司对于合同价格的支付进行约定,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转交后,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40%,剩余合同价格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现被告国网准东公司已按中标价支付了约定款项的73.5%。该项目尚处于矿建阶段,涉案项目设备、系统尚未安装、调试完毕,也未验收合格并向被告国网准东公司转交,故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原告以所需设备均已入场为由,称合同已履行完毕,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被告相应辩称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剩余价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以下证据:
一、奇台县人民政府网站内容截图打印件一份,国家能源局招标网网站公告打印件三份,拟证明准东二矿之前未批先建,获批准后仍然怠于复工,煤矿项目停工完全属于被上诉人责任。
经质证,被上诉人国网能源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且与本案的争议焦点和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立没有任何关联。
被上诉人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这个项目是在2020年4月开始可以复工。
经本院查询,对该证据真实性采信,关联性不予采信。
二、2016年准东二矿现场拍摄照片9张,拟证明:准东二矿处于停工状态。
经质证,被上诉人国网能源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认为该证据中个别照片能辨认为被上诉人的办公楼,对部分照片的真实性认可,但有些照片无法辨认是不是被上诉人的建筑物,况且是16年拍摄的,也不能反映现状,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
被上诉人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不能证明准东二矿已经停产了。
拍摄照片中本院对被上诉人认可的照片真实性确认,其余未获核实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
三、马红艳谈话录音一份,拟证实双方对欠款事实一直是认可的,对于欠款的支付也是有计划的,并且已经按计划支付了2019年1月份的250万元,只是最后的282万元因矿上确实没有钱,得给集团报计划才能付。
经质证,被上诉人国网能源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的来源和取证手段不合法。录音人虚构了事实来套取马红艳的说辞。两份录音自始至终没有反映双方就支付后续的282万的款项达成了合意,因为马红艳本人也不具有这样的权利。通过录音马红艳没有做肯定的答复,也明确告诉上诉人要来和我们进行协商,确定一个协议以后才会考虑付款的问题。
被上诉人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的来源和取证手段不合法。
本院对该录音证据未获核实真实性,对关联性不予确认。
被上诉人国网能源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提交通知一份,拟证明:2020年5月21日向本案上诉人发出了通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
经质证,上诉人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该通知是被上诉人昨天通过微信给我方发送的,还没有收到书面通知。通知是在诉讼过程中发送的,是属于是被上诉人的一个意见,不能够作为一个证据来使用。这个通知恰恰证明这个项目施工是2017年7月份,现在是2020年才向我们发放要求安装,那么之前根本不具备安装条件,而且是针对部分进行。截至目前,被上诉人也只有三个项目可以进行安装,无法安装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一方。
被上诉人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说明了宝信公司的系统是随着矿建的进度进行安装的,这种安装不可能是一次性完成的,只能是达到一定进度以后才能逐步安装。
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1.关于子系统实施的问题。根据双方2013年3月26日签订的《国网能源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准东二矿综合信息化设备买卖合同》及技术协议第九章第十条约定,对于工程进度方面“子系统建设根据实际工程进展确定。具体施工时间在合同生效后由甲、乙双方在施工联络会上协商确定”,虽然上诉人已将22个子系统的硬件送达被上诉人处,但未完成22个子系统的软件安装及接入工作,及双方在2013年7月7日补充达成的《项目备忘录》中约定“现场整体属于矿建阶段,距离实际投产还有一定周期,依据现场条件无法完成整体项目实施。故项目实施时间应按照矿井建设进度安排”。由此,根据技术协议与备忘录的约定足以确认上诉人明知子系统实施的具体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同时《技术协议》与《备忘录》也约定了解决方法,即根据实际工程进展确定,具体施工时间在合同生效后由甲、乙双方在施工联络会上协商确定。对于上诉人主张的子系统未全面建设属于被上诉人的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上诉人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及双方于2016年3月3日签订的《国网能源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准东二矿综合信息化设备买卖合同到货及安装调试情况一览表》,及双方陈述,可以确认子系统等的实施并未完成,上诉人并未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对于上诉人主张的其已经依照合同全面履行,本院不予确认。
3.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中通用条款第8.5条的约定:“买房将于投入使用后一年或到货后18个月(以先到为准)并完成索赔后止二十天内按照合同11.4款的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但截至目前上诉人还未对22个子系统等安装调试,被上诉人也未进行验收及索赔,故该条款条件并未成就。且被上诉人截至目前已按中标价支付了约定款项的73.5%。故对于上诉人主张合同已履行完毕,要求支付合同全部剩余款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355元,由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李静蓉
审 判 员 李 娟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法 官 助 理 马 恒
书 记 员 陈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