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东源计算机自动化工程分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103号
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夏雪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甜甜,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东源计算机自动化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31号1幢213室。
负责人:王细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辉,男,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东源计算机自动化工程分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静波
审 判 员 凌宗亮
审 判 员 邵 勋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蕴智
法官助理 刘 啸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