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678号之一
原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1688号7-348。
法定代表人:郑根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珍,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众,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夏雪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甜甜,女,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男,员工。
原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戴凌玉
书 记 员  戴凌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