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民初148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宝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夏雪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博,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迪,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宋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红,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烈奎,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宝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信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能投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重庆能投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合并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海宝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博、陈迪,重庆能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烈奎、曾小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重庆能投公司向本院申请对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ERP系统平台(以下简称涉案ERP系统)是否存在缺陷、漏洞、故障等问题,是否符合《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采购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的全部技术要求,是否实现了涉案合同约定的全部功能进行鉴定,后重庆能投公司因经营困难,无力承担司法鉴定费撤回鉴定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宝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重庆能投公司向上海宝信公司偿付拖欠的合同款1634.13万元;2.判令重庆能投公司向上海宝信公司偿付迟延支付款项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为1795648.49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具体计算方式见附件);3.本案诉讼费由重庆能投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重庆能投公司就“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进行招投标,上海宝信公司中标。2015年11月12日,双方签订涉案合同,根据涉案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约定,上海宝信公司为涉案项目的设计、实施、开发及维护商,担任系统的建设任务。合同总价为3280万元,分6期支付,分别为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10%,系统蓝图设计开发完成后支付20%,系统测试成功后支付20%,系统上线试运行后支付20%,正式上线最终验收后支付20%,质保期结束后支付剩余的10%。项目验收按照建设内容和目标分为分项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环节,按阶段进行。完成系统蓝图设计为项目验收第一阶段;完成系统测试等为第二阶段;系统上线试运行为第三阶段;最终验收为第四阶段。
合同签订后,上海宝信公司积极开展了涉案项目的建设工作,并顺利通过系统蓝图设计、系统测试等阶段,于2016年11月开始上线试运行。2017年3月经系统功能考核后,重庆能投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通知上海宝信公司,涉案项目已完成全部系统上线试运行,将于2017年5月23日分成4个小组开展最终验收的初验会议。2017年5月23日,终验初审形成小组意见,基本认为符合涉案项目终验初审的要求,同时也对系统提出了37项深化改进建议。尽管相关建议中的某些要求并未在合同的技术要求中予以明确约定,但基于履约的善意、诚信及涉案项目的推进,上海宝信公司仍根据深化建议进行了优化、完善工作。
2016年6月15日,上海宝信公司通知重庆能投公司已完成35项优化建议,并已做好6月下旬正式终验终审的各项准备工作。然重庆能投公司却开始不断针对系统中的一些细小问题提出各种改进要求,并拖延验收。尽管这些要求中的某些点亦未在合同的技术要求中予以明确约定,但上海宝信公司仍为了重庆能投公司的利益,尽力满足其需求。在上述过程中,面对重庆能投公司的拖延,上海宝信公司甚至与重庆能投公司沟通了减价验收的结算方案,即扣除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的6个功能点所对应的价款54.25万元,增加扩大系统覆盖范围而新增的价款48.38万元。然重庆能投公司置之不理并一味拖延最终验收。
此后,为推进涉案项目解决争议,双方经磋商后于2018年邀请第三方专家对涉案项目进行专家评审。2018年8月29日,第三方专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认为涉案项目基本完成了合同的约定功能等。但此时,重庆能投公司却因自身组织架构的变化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甚至开始否定上海宝信公司在整个项目中已完成的建设工作。时至今日,重庆能投公司仅支付了50%的合同款项,拒绝支付系统上线试运行之后的合同款项。
综上,上海宝信公司认为,双方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涉案合同所约定涉案项目组织范围包括集团本部及子公司等20余家试点企业,初步实现煤炭、清洁能源、燃气、建设、商贸物流、电解铝和金融7个板块的业务,内容庞杂、系统复杂,功能点不计其数,上海宝信公司已经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了建设工作,基本实现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功能,系统实际早已上线投入使用。即便在涉案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条件所致个别细小的功能点无法实现,亦不能成为重庆能投公司拒绝支付合同款项的合法理由和借口。况且,在上海宝信公司不断努力实现重庆能投公司要求,在第三方对系统进行了评审通过的情况下,重庆能投公司因自身组织架构变化原因,继续拖延支付剩余款项,更是进一步扩大了上海宝信公司的损失,显属恶意违约行为,从而引致本案诉讼,相关责任应由重庆能投公司承担。故此,上海宝信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利益。
重庆能投公司答辩称,上海宝信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严重违约行为导致重庆能投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应当驳回上海宝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上海宝信公司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全部驳回。1.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了重庆能投公司支付上海宝信公司合同款项的进度与条件,上海宝信公司诉称的付款条件显然与事实不符;2.重庆能投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向上海宝信公司支付了第一次至第三次合同款项,但上海宝信公司建设的涉案项目上线试运行阶段(项目第三阶段)至今未通过重庆能投公司验收,重庆能投公司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第13条约定的第四次付款义务;3.重庆能投公司多次催告上海宝信公司整改涉案ERP系统试运行存在的问题并推进项目建设,但上海宝信公司至今未完成整改,重庆能投公司由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第13条约定的第五次及第六次付款义务。二、上海宝信公司履行合同严重违约,致使重庆能投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依法判决解除涉案合同,上海宝信公司返还重庆能投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1640万元,并向重庆能投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合计1476万元。1.上海宝信公司开发的涉案ERP系统未能实现重庆能投公司《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技术要求”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功能和技术要求,且上海宝信公司至今未完成对涉案ERP系统存在的缺陷、漏洞、故障等问题的整改,至今未通过试运行阶段验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2.上海宝信公司拖延至今未完成合同项目建设,严重逾期;3.上海宝信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经重庆能投公司同意擅自将涉案项目中的协同办公、人力资源两个子系统分包给第三方;4.上海宝信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未完成项目建设情形下,擅自撤走项目经理及子系统负责人;5.上海宝信公司开发的涉案ERP系统中使用第三方软件,未向重庆能投公司提供合法授权文件,给重庆能投公司造成严重的信息安全和法律风险;6.上海宝信公司除上述违约行为之外,还存在项目实施中系统测试阶段未提供安装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服务等违约事实。
重庆能投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涉案合同;2.判决上海宝信公司返还重庆能投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1640万元;3.判决上海宝信公司向重庆能投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476万元;4.由上海宝信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为贯彻三级企业定位模式,重庆能投公司决定建设涉案项目,搭建覆盖全集团的信息化平台,该平台将作为ERP系统后期在全集团推广实施的基础,实现集团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三合一。重庆能投公司委托重庆厚德能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机构,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对项目供应商进行招标,上海宝信公司中标并于2015年11月12日签定涉案合同。合同签订后,重庆能投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先后向上海宝信公司支付了第一次至第三次合同款总计1640万元,但上海宝信公司履行合同严重违约,体现在:一、涉案项目未能实现合同约定的全部功能和技术要求,涉案ERP系统存在的缺陷、漏洞、故障等问题至今未能完成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上海宝信公司构成严重违约,导致重庆能投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二、上海宝信公司拖延至今未完成项目建设,严重违反合同关于项目建设工期约定。1.根据涉案合同第10条约定,上海宝信公司应于项目开始后365天内完成,但2017年10月上海宝信公司仍在进行项目测试阶段工作;2.2017年12月28日,重庆能投公司向上海宝信公司发出《关于加快推进重庆能源ERP系统项目建设的函》,2019年4月11日,再次发送《关于协商解决ERP项目的函》,明确重庆能投公司未通过系统上线试运行阶段的验收,催告上海宝信公司协商解决,但上海宝信公司至今未能完成项目建设工作,严重违反合同关于项目工期的约定,严重影响重庆能投公司及相关子企业的经营活动。三、上海宝信公司未经重庆能投公司同意,擅自将涉案ERP系统中的协同办公、人力资源两个子系统分包给第三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四、2017年7月,上海宝信公司在未完成项目建设情形下,擅自撤走项目经理及子系统负责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五、上海宝信公司开发的涉案ERP系统中使用第三方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友公司)的软件,但未向重庆能投公司提供合法授权文件,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重庆能投公司带来严重的信息安全风险和法律风险。六、上海宝信公司还存在项目实施中系统测试阶段未提供安装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服务等违约事实。
因上海宝信公司的上述严重违约行为,导致重庆能投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得不停止涉案ERP系统试运行,另行招标重新开发,重庆能投公司由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因此,重庆能投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上海宝信公司应依法返还重庆能投公司已支付的全部合同款164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向重庆能投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重庆能投公司的经济损失。重庆能投公司特此提起反诉,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上海宝信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重庆能投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恶意拖延项目验收,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还恶意提出各种问题,试图转嫁责任、逃避法律后果,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上海宝信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重庆能投公司拖延验收、拒绝付款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没有权利解除合同。二、上海宝信公司严格按照双方约定进行项目建设,不存在违反工期约定。涉案合同第21条第(4)项约定:系统上线试运行和系统正式上线具体验收交付物清单及验收流程、验收标准以工作说明书的约定为基础,涉案合同第59条也明确将《工作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上海宝信公司严格按照《工作说明书》的实施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在约定时间点完成了上线试运行。三、上海宝信公司在协同办公、人力资源两个子系统中整合了用友公司的软件产品,使用了用友公司员工的技术协助,并非分包给第三方,且重庆能投公司对于用友公司员工的参与是明知和认可的。四、不存在上海宝信公司擅自撤走项目经理及子系统负责人的事实。1.涉案合同并未对现场派驻人员的数量有明确的限定。技术要求中也规定在保证涉案ERP系统平台良好运行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技术支持方式,如现场支持、电话支持、网络远程支持等。2.根据项目阶段不同,工作侧重点不同,对现场人员的需求也不同。系统开发阶段完成后,上海宝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现场人员进行了调整,仍然留有人员常驻现场,同时也有电话、QQ群等其他沟通渠道,上海宝信公司ERP事业部关于涉案项目的项目经理杨利宏等人也一直到现场处理问题,并未造成整改工作停滞不前。3.2017年5月终验初审以后,重庆能投公司不断提出改进要求,尽管很多要求并未在合同的技术要求中予以明确约定,但基于履约的善意、诚信及项目的推进,上海宝信公司一直予以配合和优化,丝毫没有懈怠。五、上海宝信公司在系统中使用的第三方软件均获得了合法使用的权限,并且整合在涉案ERP系统中,不存在上海宝信公司未提供第三方软件的授权文件和所谓未提供安装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与涉案合同签订有关的事实
2015年7月关于涉案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记载:项目名称: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招标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重庆厚德能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章竞争性谈判邀请书。采购内容:具体包括搭建集团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实施集团ERP系统平台,建设协同办公、财务管理(管理会计)、人力资源、产权管理、投资项目、商务智能、对标管理、集团监控、销售管理、综合生产计划、采购供应链、生产执行管理(1期建设)、设备管理和安全管理等14套应用系统。采购范围:一期组织范围包括集团本部、松藻、巨能、清洁能源、物资、储运、旗铝、财务等8家集团试点企业和所有二级公司商贸物部门。第二章谈判供应商须知。第三章合同条款。4.1.1定义(5)“许可软件”系指乙方(谈判供应商)按照合同相关要求提供给甲方(重庆能投公司)有使用权的软件产品,“许可软件”包括乙方提供给甲方标准产品功能和经过“客户化开发”改造的个性化功能,最终的许可软件必须保证能够满足合同对于本项目各项技术要求。(6)“客户化开发”系指在所提供的软件标准功能不能满足甲方需求时,乙方根据甲方实际业务需要对软件的标准功能进行增加、调整或完善过程中所进行的需求设计、代码开发、测试、安装和调试等工作。4.1.4建设要求第8条乙方必须按照基于甲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各项管理、技术、实施、培训要求,双方达成一致并通过“工作说明书”确认的建设要求(以下简称:建设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同时必须接受甲方和监理的监督和纠正。4.1.6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第12条项目总价本费用为甲方应付给乙方的费用,包括了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工作的费用,以及乙方差旅费、办公费、保险费、项目终验后2年内项目涉及的所有软件升级费用和应甲方要求修改、增加和删减ERP平台系统功能的所有费用,乙方应缴税费等相关费用。第四章技术要求(对项目建设目标、总体架构、实施要求、建设范围、组织范围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四、集团ERP系统平台1期项目建设范围(一)集团管控2.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分为基础核算和管理会计两部分,目前集团已建用友NC5.5财务系统,实现了基础核算和报表合并、预算等部分管理会计功能:集团ERP系统平台1期项目将扩展管理会计功能。集团ERP系统平台1期建设内容包括而不限于以下范围:要求扩展功能与ERP系统平台1期项目其他子系统充分集成,设立可靠的数据传输通道,保证项目各子系统和用友NC5.5财务管理系统正常可靠工作。要能通过数据接口和标准化数据采集、建立指标库管理体系;销售管理、采购供应链系统的业务需求可记账至用友NC5.5财务核算系统,实现财务记账集成……五、集团ERP系统平台项目组织范围包括:集团本部建设协同办公、财务管理(管理会计)、人力资源、产权管理、投资项目、商务智能、对标管理、集团监控等8套应用系统,燃气、松藻、南桐、永荣、天府、中梁山、巨能、物资、电煤储运、清洁能源、旗铝、财务公司、顺安、置业、科技公司、香港公司、贵州煤电、新疆煤电十八个公司建设协同办公系统等。
2015年10月28日,上海宝信公司项目经理杨利宏向重庆能投公司科技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科信部)关于涉案项目的负责人张勤发送电子邮件及附件《1.工作说明书-宝信软件_提交稿.doc》,附件《1.工作说明书-宝信软件_提交稿.doc》的内容包括项目概述、项目范围、关键假设、项目组织、项目交付件、项目风险管理、项目质量控制、双方职责与设计分工、功能考核与验收、项目进度表、项目费用、附录。在“项目范围”中提到:“2.7.1质保期服务承诺系统试运行后进入功能考核阶段,功能考核以3个月为期。上线首月按照现场支持的模式进行保驾。对系统可能出现的功能bug或异常进行现场处理,范围仅限于本工作说明书中规定的应用系统功能范围。后2个月视系统运行情况,如系统运行稳定,则可以开始进行系统的初验工作,宝信提供系统验收所需的产品交付确认单,与用户一起对系统进行整体验收,自系统验收通过之日起2年内为质保期。”在“项目进度表”中提到:“以上计划按相对时间排列,系统启动至系统上线周期为12个月。项目在2015年10月启动,于2016年10月底实现系统上线。”附录A-2“验收流程”中提到:“系统功能和性能考核是为了确认卖方在合同规定范围所提供的所有软件的功能和性能符合要求而进行的测试检查。系统的功能和性能考核将根据卖方提供的、并经过买方确认的考核计划,由双方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系统通过功能和性能考核后,由买方组织对系统实施验收确认。”重庆能投公司不认可前述《工作说明书》的内容,因为双方未盖章确认。
2015年11月12日,重庆能投公司(甲方)与上海宝信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合同,约定:1.1采购合同根据“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竞争性谈判结果,重庆能投公司选择上海宝信公司为本项目设计、实施、开发及维护商,担任本项目的建设任务。1.1.1定义第2条(5)“许可软件”系指乙方按照合同相关要求提供给甲方有使用权的软件产品,“许可软件”包括乙方提供给甲方标准产品功能和经过“客户化开发”改造的个性化功能,最终的许可软件必须保证能够满足合同对于本项目各项技术要求。(6)“客户化开发”系指在所提供的软件标准功能不能满足甲方需要时,乙方根据甲方实际业务需要对软件的标准功能进行增加、调整或完善过程中所进行的需求设计、代码开发、测试、安装和调试等工作。1.1.2声明与承诺第5条甲方承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并保证在乙方项目建设进度及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前提下,按期支付相应款项。1.1.4建设要求第8条乙方必须按照基于甲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各项管理、技术、实施、培训要求,双方达成一致并通过“”确认的建设要求(以下简称:建设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同时必须接受甲方和监理的监督和纠正。1.1.5工期要求第10条谈判供应商须知第2.1.16条招标范围中,“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应于项目开始后365天内完成。第11条如因乙方过错,违约造成工期迟延并导致甲方损失,每延迟一天,乙方须按合同总价款的0.05%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1.1.6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第12条项目总价乙方为甲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甲方应付给乙方服务费用总计:人民币3280万元。本费用为甲方应付给乙方的费用,包括了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工作的费用,以及乙方差旅费、办公费、保险费、项目终验后2年内项目涉及的所有软件升级费用和应甲方要求修改、增加和删减ERP平台系统功能的所有费用,乙方应缴税费等相关费用。第13条支付方式甲方将按照以下进度和条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提交如下申请付款单据并经甲方检查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10%;乙方提供付款申请1份,申请付款同等金额发票1份。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提交如下申请付款单据并经甲方检查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10%;乙方提供付款申请1份,申请付款同等金额发票1份。第二次付款:系统蓝图(详细)设计开发完成并经甲方组织阶段性验收通过后,在收到乙方提交如下申请付款单据并检查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20%;乙方提供付款申请1份,申请付款同等金额发票1份。第三次付款:乙方系统测试成功,经甲方组织阶段验收通过后,在收到乙方提交如下申请付款单据并检查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20%;乙方提供付款申请1份,申请付款同等金额发票1份。第四次付款:系统上线试运行,经甲方组织阶段验收通过后,乙方提交如下申请付款单据并检查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20%;乙方提供付款申请1份,申请付款同等金额发票1份。第五次付款:系统正式上线,乙方完成系统所有培训,并且乙方实现ERP平台系统1期项目涉及的所有新旧系统成功切换,经甲方组织最终验收通过后,且注明甲方已收到全套技术资料(包含软件产品源代码)和维修、培训的相关资料,乙方提交如下申请付款单据并经甲方检查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20%;乙方提供付款申请1份,申请付款同等金额发票1份。第六次付款:质量保证金:合同价的10%。最终验收合格,使用24个月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投诉,甲方结清余款;乙方提供付款申请1份,申请付款同等金额发票1份。1.1.7项目人员要求第14条人员配置与确认乙方指派的项目人员应满足合同对项目人员的资质要求,乙方所有项目工作人员至少保证三年以上软件开发经验,且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所有项目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甲方的面试。第15条人员更换与变动(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原则上不能进行项目人员变动。(2)乙方在特殊情况下如确需变动,须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变动……第16条保险与赔偿乙方对派出的人员负全部责任,不论该人员是否为其雇员,都应为乙方派到甲方工作现场的人购买保险。1.1.8质量保证第17条项目质量保证约定(1)乙方保证在本项目中提供的所有软件产品没有缺陷、漏洞和故障,应该是全新、未使用的,软件产品和交付系统必须符合合同要求,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是专门针对大型综合性集团企业跨平台的软件产品,且是当前最新版本;所有产品必须为甲方提供原生产厂商的授权使用许可。(2)乙方必须保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合格的人员(乙方所有项目成员必须至少为2家能源行业客户成功提供过ERP建设服务,且乙方须提供证明材料)为甲方提供服务,乙方所有项目成员必须经过甲方的面试确认,一旦确认项目成员,至少要保证项目组主要骨干人员能全程专职参与项目建设(每周驻甲方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直到项目终验为止。(3)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提供的各种计划、资料及培训服务,应保证其科学合理、规范专业,培训质量要以甲方参训人员独立操作、熟练掌握为最终确定依据。(4)乙方同意协助甲方协调各产品供应商在项目中的作用,并对项目的方案设计、实施、系统集成及项目成绩总负责。1.1.9项目验收第19条验收方式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分为分项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环节,按阶段进行。第20条验收组织(1)每次验收应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组织召开验收会,按照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技术要求的约定,讨论确定验收意见。若验收通过则需签署验收通过意见,若验收不通过需要乙方继续完成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工作,所有验收费用乙方自理。(2)组织验收的地点在甲方指定办公场所,若有特殊原因影响验收工作的,甲方给出意见,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第21条验收交付物(1)验收交付物按照分项验收和最终验收开展的工作不同分别约定。(2)系统蓝图(详细)设计验收交付物至少包括:ERP系统平台项目总体规划报告……(3)系统测试验收交付物至少包括:ERP功能范围详细报告、所有系统测试文档……(4)系统上线试运行和系统正式上线具体验收交付物清单及验收流程、验收标准以工作说明书的约定为基础,验收标准不得低于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技术要求。第22条上述不同的分项验收资料在各个阶段均需有甲方的签字认可才能有效。第23条最终验收交付物要包含项目各自的分项验收报告、原厂软件供应商签字认可的系统状况质量检查报告、软件工程文件(包括系统文档、用户文档)、用户培训正式教材(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含主数据和ESB)、系统运维手册、所有系统源代码,最终用户培训签字文档,并经过甲方对交付物评估后确定,最终验收要形成项目终验报告。第24条验收阶段划分(详见工作说明书约定)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工程验收包括:(1)完成系统蓝图(详细)设计为项目验收第一阶段。(2)完成系统测试、主要操作人员上岗前的操作、日常维护、管理培训为验收第二阶段。(3)系统上线试运行,工程产品交付并调试安装成功,完成产品配置,产品功能和性能全部达到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技术要求,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所涉及的所有新旧信息系统均正常工作,为验收第三阶段。……乙方负责的安装、调试工作要与甲方已有系统无缝连接,要充分利用甲方已有的系统资源。……(4)所有产品全部按照指定的实施范围上线稳定运行5个月,实现重庆能源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所涉及的所有新旧信息系统新旧切换,无缝对接;实现所有业务需求、系统工作正常无故障、并且所有应用系统业务人员均可独立正常使用后方可最终验收。第25条验收标准验收标准不得低于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技术要求,由乙方提交并经过甲方书面批准后在工作说明书中加以明确,由双方共同遵照执行。1.1.12合同转让与继承第31条合同转让及分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全部或部分的项目工作转让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进行,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13违约责任第33条由于乙方过错,违约不能按期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乙方除继续提供服务外,应按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超过三十日,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在此前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第34条若完全由于乙方原因,乙方交付的软件产品或提供的实施服务未能到达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或乙方提供的软件产品或提供的实施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使得甲方不能正常使用的,且乙方没有或无法解决相应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该产品或服务相应合同价款100%的违约金。第35条由于甲方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工作配合或环境支持,导致乙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工作计划按延误时间顺延,由于时间顺延造成的工作计划和人员安排的改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第36条乙方主动进行项目人员变更,或因乙方项目人员经验能力不能满足项目实施开发需要,甲方要求进行项目人员变更的,每更换项目经理一次将向乙方处以50万元罚款,每更换项目组其他人员一次,将向乙方处以30万元罚款。若项目人员超过半数被更换,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索赔条款进行索赔。1.1.14索赔第42条有以下情况的甲方有权提出索赔,乙方必须按照下述约定进行必要的赔偿……(3)乙方所提供的最终规划方案、解决方案违反合同约定,方案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方案对甲方不适用,违反合同约定要按照方案在整个项目费用的比例金额双倍赔偿。1.1.20合同附件清单第59条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并按下列顺序解释和适用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本合同文本(2)保密协议(3)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4)本项目中标通知书(5)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6)工作说明书(工作说明书内容与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及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发生冲突时,以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及竞争性谈判申请文件描述为准)。第60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双方签署的规划方案、整体解决方案及设计,及需求变更、通知、验收报告及其他文件都属于合同补充文件。构成本合同的各部分是相互补充的,若内容有冲突时,以合同正文为准;未在合同正文中列明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2015年11月19日,杨利宏向张勤等发送电子邮件及附件《重庆能源集团ERP系统平台1期项目_项目组人员分布情况报备_20151123~20151127.xlsx》,称:张勤,你好!按照下周工作计划任务安排,项目组人员工作地点分布报备详见附件,谢谢。附件显示人力资源子系统项目组人员包括张杰均,协同办公子系统项目组人员包括徐海军。重庆能投公司认为上海宝信公司隐瞒了张杰均、徐海军系用友公司员工的事实,擅自将两个子系统分包给用友公司,违反了涉案合同关于不得擅自分包的约定。
二、与前期验收及付款有关的事实
2016年1月21日,重庆能投公司向上海宝信公司支付软件开发费328万元,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一次付款。
2016年10月28日,重庆能投公司组织专家在能源大厦1406会议室召开涉案项目阶段验收评审会,形成了评审意见。该意见载明:1.项目组提交的验收资料齐全,符合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建设项目阶段验收的要求;2.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和项目进度计划,经过需求分析、系统设计和原型配置、系统测试等步骤,已经完成第一阶段(系统蓝图设计)和第二阶段(系统测试培训)的相关工作,系统平台已具备整体上线试运行条件;3.项目组所完成的系统平台可满足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建设应用需求,为集团业务运行、管理决策打下了良好基础。专家组经过讨论,一致同意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ERP系统平台一期建设项目通过第一阶段(系统蓝图设计)和第二阶段(系统测试培训)验收评审。为了实现系统上线后的顺畅运行,专家组提出如下建议:(1)为保证系统顺利运行,项目组应协助重庆能投公司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2)在重庆能投公司相关部门的配合下,项目组应尽快将历史数据和基础数据迁移到ERP系统平台一期建设项目中;(3)项目组应采取措施控制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2016年12月23日,重庆能投公司向上海宝信公司支付软件开发费1312万元,完成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二次和第三次付款。
三、与涉案ERP系统初步验收有关的事实
涉案ERP系统于2016年10月31日上线试运行,11月30日,上海宝信公司杨利宏向重庆能投公司科信部项目负责人张勤、曾小红等发送11月2日及11月30日的系统运行日报。
2017年3月,上海宝信公司和重庆能投公司组织了对涉案ERP系统的功能考核,重庆能投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其下属企业75个部门负责人在系统功能考核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其中过半数业务部门对涉案ERP系统完全无意见或认为基本满意,希望进一步优化完善。其余部门未明确是否满意,但提出了意见及需要解决的现存问题。
2017年5月5日,上海宝信公司项目经理管强在《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合同完成情况检查确认报告》上签字确认:对照合同技术要求,经过集团科信部、相关业务方以及宝信项目组一起检查确认,48项问题中,验证确认完成27项,未完成问题21项。未完成的问题中,经讨论已经列入整改计划的有14项,另有7项问题暂无法实施。另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集团组织结构调整情况,增加了部分单元的系统实施,如进出口公司、售电公司等;系统功能也按照实际业务需求有部分增加、调整,例如ERP系统中替换掉了原报表填报系统等。随后,管强向杨利宏、上海宝信公司授权代表罗宇等发送电子邮件及附件《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合同完成情况检查确认报告》,称:昨天讨论后,今天上午到郑部长办公室又粗略过了一遍,提交稿见附件。这个版本我已经签字交给郑部长了。重庆能投公司认可报告中列举的48项问题,但认为重庆能投公司未签字盖章,因此不认可有27项问题已验证确认,也不认可上海宝信公司的整改措施。
2017年5月11日,杨利宏向管强、重庆能投公司科信部张勤等发送电子邮件及附件《集团ERP平台初验材料准备列表-完成情况工作检查.xlsx》,称:张勤,你好!目前项目进入初验准备阶段,针对科信部提供的《集团ERP平台初验材料准备列表.xlsx》,这份集团ERP平台初验材料准备列表很详尽,罗列了合同要求的所有的交付物文档资料清单,项目组也经过了仔细逐项的检查,附件是《集团ERP平台初验材料准备列表-完成情况工作检查.xlsx》,目前已全部完成,资料有1.35G比较大,无法发邮件,会通过QQ4人群(重庆能源ERP项目管理X)来压缩打包发送,请查收审阅,谢谢!附件《集团ERP平台初验材料准备列表-完成情况工作检查.xlsx》显示:包含ERP系统平台项目总体规划报告、需求规格说明书、规划蓝图和系统蓝图设计报告、主数据管理方案、软件测试策略方案、系统运维手册、ERP系统平台(含14套子系统)源代码、ERP系统平台(含14套子系统)用户培训签字文档、调试工作、系统上线前安装工作、数据导入工作等在内的45项工作(材料)已完成。同日,杨利宏通过名为“重庆能源ERP项目管理”的QQ工作群向张勤分享了名为“BS15P1839-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项目验收阶段文档交付物资料.rar”的压缩包文件。重庆能投公司否认收到前述交付物,认为即使收到,也未包含全部的项目验收交付物。
2017年5月18日,重庆能投公司向集团各所属企业、集团本部有关部门发出《关于召开ERP系统平台项目初步验收会议的通知》,称“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已完成全部系统上线试运行,按照合同要求,集团将开展验收工作,项目建设方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组已提交了验收的交付物,集团决定召开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初步验收会议”,并通知将于5月23日在集团本部(建发大厦)802会议室召开ERP系统平台项目初步验收会议,由4个小组进行分组讨论,形成初步验收意见。
2017年5月23日,重庆能投公司出具三份《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合同终验初审-小组意见》,记载:1.验收资料齐全。符合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建设项目合同终验初审的要求。2.根据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实施计划,在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10月30日完成了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系统实现、系统测试、系统操作培训、数据准备、系统上线试运行,至2017年4月30日完成了系统各项运行验证,目前系统已正式进入常态运行。合同交付物内容及设计基本满足了集团ERP系统平台采购供应链、销售管理、投资项目管理、产权管理、管理会计、人力资源、协同办公、综合生产计划管理、设备管理、生产执行管理、矿山安全管理11个子系统的业务需求。3.各子系统存在的问题……综上所述,各验收专家小组通过了对前述11个子系统的合同终验初审。另有一份《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合同终验初审-小组意见》,系对决策支持、集团监控、对标管理3个子系统的终验初审小组意见,除列举的问题外,其余内容大致与前述三份意见一致,但该评审小组组长及成员未签字确认。上海宝信公司解释未签字的原因是小组成员虽然认为决策支持、集团监控、对标管理3个子系统通过了评审,但该3个子系统系集团领导使用,评审成员没有签字权限,因此未签字。重庆能投公司对上海宝信公司的解释不予认可,认为前述3个子系统未通过该次验收。
对于此次验收,上海宝信公司认为是对涉案项目最终验收的初验会议,合同交付物内容和设计基本满足业务需求,重庆能投公司对系统提出了37项深化改进建议,终验初审基本予以通过。重庆能投公司则认为是对系统上线试运行即第三阶段的验收,无法核实验收小组成员身份及签名真实性,重庆能投公司未签署确认四份小组意见,因此上海宝信公司未通过第三阶段的验收。
四、初步验收后与双方对于系统存在问题进行沟通、整改的事实
2017年5月23日对涉案ERP系统组织终验初审后,上海宝信公司对各评审小组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整改,制作了37份《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初步验收评审会问题整改表》,重庆能投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在其中25份整改表上签字。2017年5月26日,上海宝信公司大数据事业部陈翰琛向重庆能投公司向云主任、张勤及管强、杨利宏等发送电子邮件,称:就本次初步验收反馈意见,项目组整理应对措施,并制定了完成计划,详见附件《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初步验收反馈意见-处理方案-决策支持系统》。按集团领导对项目验收的节点要求,目标于6月15日完成确认(对另附《初步验收问题确认表》进行签字),并组织集团层面领导的回访审核。PS:今日洽董办向主任,初步达成共识,项目组尽快按新增要求完成应用开发,内部审核确认后再约领导进行最终汇报。
2017年5月27日,陈翰琛再次向重庆能投公司向云主任、张勤及管强、杨利宏等发送电子邮件及附件《BS15P1839-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系统设计说明书-功能设计-决策支持增补内容》《BS15P1839-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系统设计说明书.rar》,称:就本周初步验收反馈意见,项目组对决策支持系统所需完善的功能撰写了详细设计文档,见附件《BS15P1839-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系统设计说明书-功能设计-决策支持增补内容》,劳领导审阅。若无意见,项目组就依此设计方案进行应用优化完善。以期尽快可向集团领导再次汇报确认。PS:另附于2016年8月评审确认的系统设计文档供参考,见“BS15P1839-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系统设计说明书.rar”压缩包中。实际自16年11月在试运行至今,按集团各位领导的反馈意见,系统已做了很多项升级完善,和最初的设计已有较大差异。
2017年6月2日,上海宝信公司工作人员向张勤发送电子邮件,交付涉案ERP系统平台超级管理员admin的登录密码并提示:“超级管理员权限最大,可操作功能比较多,建议慎重操作。”张勤回复:“收到,谢谢。”
2017年6月15日,杨利宏向张勤、管强发送电子邮件及附件《重庆能源投资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验收初审问题跟踪表0615》《集团ERP系统平台项目初步验收问题解决情况简要报告》。上海宝信公司认为自己在2017年6月15日前已经完成了35项优化工作。重庆能投公司则认为:1.在有业务部门签字的25份整改表中存在签字栏某些部门未签字及“整改确认意见”中认为未实现某些要求、未实现优化等情况;2.邮件所附附件系上海宝信公司自行制作,未经重庆能投公司确认。因此,上海宝信公司在2017年6月15日之前未完成对涉案项目第三阶段验收中存在问题的整改。
2017年7月7日,杨利宏向管强、陈翰琛、罗宇等发送电子邮件及附件《关于组织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正式验收的申请报告》,邮件正文称:一、当前阶段项目关注事项1.本周四下午4点,会同科信部、董办一起向集团董事长冯跃汇报项目总体进展情况,重点演示了决策支持系统。董事长要求决策支持系统安装在安卓(华为平板)移动设备上,并对系统上线的持续使用提了要求。2.本周五上午9点,会同科信部、董办一起向集团总经理刘德忠做了一次汇报:“通过使用信息化系统,发现业务管理不规范的地方,反过来促进管理提升;信息化部门经常是‘背黑锅’的那个”;刘总要求科信部尽快制定系统使用管理规范;对于决策支持系统的功能表示认可,希望在后续的使用中持续优化。3.本周和科信部一起商讨了项目正式验收步骤,形成了“关于组织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考核验收的申请报告2017”,科信部下周一据此报告向集团领导汇报。4.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系统进行系统前移,初步定于7月15日~16日进行系统迁移工作。--付玉龙、杨启兵负责。5.集团监控系统、对标管理环境迁移工作,初步定于7月15日~16日进行系统迁移工作。--姜瑞琨、蒋波负责,周吉配合。6.关注问题:(1)决策支持系统需再次向集团总经理汇报数据偏差问题解决情况沟通确认;——本周执行情况:本周完成向集团董事长、集团总经理汇报工作,领导给予肯定,并提出后续使用中支撑优化完善;(3)集团事业发展部吕庭华部长对对标管理覆盖三四级企业问题上否定了上次确认的覆盖2家试点单位,要求覆盖所有点位才肯签字确认--需通过科信部下周重点推进沟通协同;——本周执行情况:本周科信部郑部长对此问题给予明确答复:先做好两家试点单位的对标管理使用,使用起来后,科信部出面和事业发展部进行协调;(4)松藻煤电公司采购供应链系统加强使用用户要求在现场培训及系统支持工作。——本周执行情况:本周完成远程支持答疑保驾。(5)决策支持系统功能考核签字事宜:向集团领导汇报认可后,随即和集团董办进行功能考核确认签字工作,董办表示一周后进行确认签字。5.系统日常运维属地化外协人员能力培养。二、本周周报即完成情况1.项目最终专家验收各项准备工作推进--目前外部专家由科信部郑部长协调,确认了项目组提交的《关于组织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考核验收的申请报告2017》文档:下周向集团文树老总汇报并开始项目正式验收。2.采购供应链管理:松藻煤电现场支持培训运维保驾;3.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系统迁移方案完成,下周末周六、周日进行系统迁移;5.系统运维支持。三、下周主要工作计划任务1.项目正式验收科信部向集团领导汇报验收步骤,根据验收步骤进行逐项落实验收工作;2.完成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系统迁移方案完成,下周末周六、周日进行系统迁移工作;3.完成集团监控、对标管理下周末系统迁移工作;3.系统运维支持。四、人员分布安排07月10日~07月14日派遣情况如下(共计32人):重庆现场派遣(12人——从上海派遣5人,属地支持人员7人);【项目管理】管强、杨利宏【各业务系统】人力资源、协同办公:付玉龙、杨启兵;管理会计:陈征君;集团监控:黄新义(外协)、王国力(重庆分公司);商务智能:陈翰琛、宋昱(重庆分公司);产权管理:熊渠兰(重庆分公司);采购管理:杨昙(赶赴松藻煤电);销售管理:汪鑫(重庆分公司)。上海办公(20)【项目管理】黄勇……【办公地点】重庆办公地点:能源大楼519会议室、能源大厦1325会议室、松藻煤电公司信息中心会议室;上海办公地点:友谊路基地214室、208室。附件《关于组织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正式验收的申请报告》提到:科技与信息化部: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自2015年10月31日启动后,经过需求分析、系统设计和原型配置、系统测试、上线试运行等阶段,按照合同要求和项目进度计划,已经完成一期项目建设,系统已经正式投入运行。4月份开始,科技与信息化部组织项目组与相关业务单位一起进行了系统功能考核确认工作;5月份,科技与信息化部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对系统实现内容逐项进行了核对。5月23日,集团召开了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初步验收会议,专家组审查了项目验收文档,听取了项目实施报告,查看了系统功能及操作演示,形成了初步验收意见。5.23初步验收会提出的整改问题共有37项,其中功能优化完善类24项,目前已经完成优化工作;管理推进类9项,需求变更类4项。基于当前技术手段、系统平台等原因,另有6项要求目前尚无法实现,建议作为遗留项处理,另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集团组织机构调整情况,增加了部分单元的系统实施,如进出口公司、售电公司等;系统功能也按照实际业务需求做了增加、调整,例如ERP系统中替换掉了原报表填报系统等。按照合同要求,项目组申请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的正式验收。验收通过后,进入为期两年的保修期。
2017年7月7日,陈翰琛向重庆能投公司罗小波、向云、张勤及杨利宏等发送电子邮件及附件《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决策支持系统管理领导访谈汇报纪要》。邮件内容为:各位领导,您们好,领导有任何问题随时交流反馈,项目成员宋昱现常驻建发大厦519会议室。另附件为今日向刘德忠总汇报的备忘,劳审阅。附件《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决策支持系统管理领导访谈汇报纪要》(未经双方签字确认)记载:时间:2017年7月7日,地点:能源集团领导办公室,参加人员:集团领导刘德忠、科信部郑培琥、张勤、董办罗小波、宝信软件管强、杨利宏、宋昱。会议内容:董事会办公室、科信部协项目组向集团刘德忠总经理对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情况进行汇报。项目组就前次刘总提出的数据偏差问题的处理、解决及后续保障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后向刘总演示决策支持系统的应用功能。刘德忠总对系统予以肯定,反馈及建议如下:1.认可能投集团ERP系统建设的整体进展状况,决策支持系统功能满足实际的应用要求。2.决策支持系统数据源来自于各业务管理系统,科信部、董办应协调相关业务部门提高数据填报及审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通过管理规范、流程优化进一步提高集团信息化应用水平。
2017年8月4日,上海宝信公司出具《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能源ERP系统平台建设一期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检查的函》,提到:重庆能源ERP系统平台建设一期项目已完成建设,系统已正式上线运行。根据合同要求,上海宝信项目组与重庆能源集团科技和信息化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情况报告如下:经检查,本项目的协同办公系统中有六个功能点未完全达到合同要求,具体内容见附件一;另外,在合同实施范围方面,除按合同范围内要求覆盖实施的业务部门、单元外,根据重庆能源集团组织机构调整,合同范围外新增了售电公司、进出口公司的覆盖(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等系统)。具体见附件二。附件中提到因无法实现的六个功能点扣除价款54.25万元,新增价款48.38万元。上海宝信公司认为,为了尽快完成最终验收,自己甚至与重庆能投公司沟通了减价验收的结算方案,但重庆能投公司仍置之不理并一味拖延最终验收。重庆能投公司则认为该函系上海宝信公司单方制作,未经双方签字确认,对于上海宝信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
2017年8月9日,罗宇向管强等发送电子邮件及附件《重庆市能源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报告(正式)》,称:附件是重庆能源科信部郑部长审阅通过的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报告,请查收确认,如无异议,我今天会申请盖公章,谢谢!
2017年9月22日,上海宝信公司杨启兵向重庆能投公司钟迟、张勤及杨利宏等发送电子邮件,称:钟迟老师:你好!应科信部的要求,需要在系统验收前再次对协调办公系统做效率性能测试,故需要你提供与正式环境相同的服务器环境便于做测试,还请多多协助,以完成此次测试报告。十分感谢!
2017年10月11日,上海宝信公司杨启兵向重庆能投公司张勤、曾小红等发送电子邮件,称:2017-10-10移动应用登陆时提示“应用已停用,请联系企业管理员”,导致移动应用无法正常登录使用。在接到问题后,项目组紧急联系了负责移动应用的云事业部,得知原因为集团云服务器于2017-10-1015:20网络中断,导致移动应用本地和云交互中断,于2017-10-1016:30恢复。因此中断导致的移动应用无法正常使用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同时集团云服务部回复已采取措施,确保以后此类问题不会再出现。
2017年10月13日,上海宝信公司杨启兵向张勤、杨利宏等发送电子邮件,称:目前能投已为压力测试工作提供一台配置与正式服务器相同的测试应用服务器,但现无法提供与正式数据库服务期相同配置且性能是rac两台的性能之和的压力测试数据库服务器用以压力测试,充分沟通利弊和风险后,能投项目组表示希望宝信项目组周末加班在正式服务器上进行压力测试,项目组双方务必提前做好备份工作及故障恢复准备,保障系统能够正式运行。
2017年10月26日,张勤向罗宇、管强、杨利宏发送电子邮件及附件《集团ERP系统平台功能整改表-汇总确认版0505.docx》《问题(1019).docx》,对涉案ERP系统平台试运行存在的问题、协同办公系统的测试问题、集团ERP系统平台项目交付文档存在的问题、ERP系统平台上线试运行未通过阶段验收、ERP系统平台技术培训未开展等问题进行了梳理。
2017年11月24日上午,重庆能投公司科信部信息化管理人员和上海宝信公司ERP项目组在建发大厦会议室举行涉案ERP系统平台项目一期推进协商会,会后,重庆能投公司科信部项目组工作人员沈艺超向重庆能投公司副总工程师赵宁德、张勤及管强等发送电子邮件,附件《ERP系统平台项目一期推进协商会会议纪要20171124》(未经与会人员签字)提到:会议梳理了以下五类问题:一、项目组在试运行阶段的服务和运维方面未按照合同要求执行。二、协同办公系统测试不完整。三、项目交付文档不符合要求。四、该项目未通过阶段验收。五、培训工作未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针对以上五个问题,项目组进行了讨论,达成以下共识:一、宝信项目组下周五内提交系统培训计划给集团科信部审核,由科信部安排具体培训时间。二、针对上线运行阶段提出的系统缺陷类功能性问题未确认的,需科技和信息化部、业务部门共同现场签字确认,缺少签字视为未完成问题整改。三、针对项目组2017年6月提交的14个整改问题,下周内完成现场签字确认,确认人员为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科技和信息化部对口联系人员,缺少签字视为未完成整改。四、针对项目组未完成工作,首先由上海宝信软件有限公司自行联系第三方软件公司协助其完成;不然则由集团招募第三方软件公司完成,宝信项目组负责协助,产生的费用从上海宝信软件有限公司实施费中扣除。五、项目组从下周开始根据合同要求,按照ERP系统平台测试计划,先由科信部落实测试服务器硬件环境,项目组搭建测试平台,开展系统平台测试工作,两周内必须完成,科信部对口信息化管理人员参与测试过程,并签字确认。缺少签字视为未完成。六、第五项工作完成后,项目组提交的交付文档需按照集团科信部的要求立即整改,限一周内完成,包括测试文档、质量合格保证书、原厂授权。宝信项目组完成整改后提出项目正式验收申请。七、对标管理系统对集团各二、三级单位的覆盖的系统功能支撑条件已具备,需集团事业发展部、科技和信息化部共同对二、三级单位进行业务覆盖推进工作(先覆盖清洁能源2家试点单位),包括整理指标库、授权信息等工作,项目组配合进行数据导入,此项工作下周四以前宝信项目组必须到现场开展工作,限两周内完成,科信部派信息化管理人员曾小红负责协调。
2017年11月30日,杨利宏向沈艺超、张勤、曾小红等发送电子邮件及附件《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合同完成情况检查确认报告(5.5)-提交稿》《重庆能源投资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验收初审问题跟踪表0623》《BS15P1839-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质量检查报告》《集团ERP系统平台功能确认表20171130》,邮件中称:对照合同技术要求,经过集团科信部、相关业务方以及宝信项目组一起检查确认,按照系统运行阶段、功能考核阶段、项目初步验收评审会问题清单,共收集待整改问题共计87项,其中:57项已验证确认完成,30项(已完成未确认23项,7项问题暂无法实施)未确认签字的问题见附件【集团ERP系统平台功能确认表20171130.docx】请查收。附件《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合同完成情况检查确认报告(5.5)-提交稿》的内容与2017年5月5日管强签字确认的《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合同完成情况检查确认报告》内容一致。重庆能投公司认可存在87项问题,但不认可上海宝信公司的整改情况。
2017年12月1日,杨利宏向张勤、曾小红等发送电子邮件及附件《集团ERP系统平台功能验收问题确认报告20171201.docx》,邮件中称:截止12月1日17:05分,对照合同技术要求,经过集团科信部、相关业务方以及宝信项目组一起检查确认,根据项目合同完成情况检查问题清单、项目初步验收评审会问题清单,一起对未确认的30项问题进行检查确认,目前已完成通过12项,未通过11项,未确认7项。未确认7项待定中主要有:决策支持1项;董办向云表示该问题不是他本人提出,无法确认;对标管理2项:三级覆盖问题——吕部长表示需要所有三级公司使用后才能做确认;关键指标场景分析——系统已有该功能且事业发展部表示不是本部门提出;其余4项是松藻煤电问题(采购3个问题,生产执行1个问题)未给出确认回复。
2017年12月11日,张勤向杨利宏、沈艺超、曾小红、管强等发送电子邮件及附件《集团ERP系统平台科技和信息化部功能确认表(20171211)》(系回复杨利宏2017年12月1日的电子邮件),称:按重庆能源集团分管领导要求,科技和信息化部对ERP系统平台上线试运行阶段各单位提交的功能性问题进行梳理,共发现86项问题,其中已整改完成58项(含部分完成),待确认12项,未完成16项。对于待确认的问题,请项目组即刻派相关负责人到现场,联系科技和信息化部对口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共同推进下一步工作。管强于12月12日回复称:“张勤,按照你邮件的列表中所列,汇总了待确认及未完成的27项内容,你确认一下,是不是这些,以便于我们按照明确的内容做确认。”张勤收信后回复:“还有刘田岷的待确认问题4个。”管强回复张勤、杨利宏等:“已经与张勤电话确认,就是附件中的这27个问题。”
上海宝信公司认为在其做好终验终审准备的情况下,重庆能投公司开始不断针对系统中的一些细小问题提出各种改进要求,上海宝信公司为了重庆能投公司的利益仍尽力满足其需求,然而重庆能投公司置之不理并一味拖延最终验收。重庆能投公司认为前述邮件中附件所列系统存在的问题属实,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前述附件未经重庆能投公司签字确认,因此不认可上海宝信公司对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反而证明上海宝信公司拖延项目建设,未完成涉案项目第三阶段验收,构成严重违约,导致重庆能投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重庆能投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由上海宝信公司返还重庆能投公司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2017年12月4日,上海宝信公司在建发大厦800室对重庆能投公司相关企业人员进行了对标系统覆盖三级操作培训。
2017年12月28日,张勤向管强、杨利宏发送电子邮件及附件《关于加快推进ERP项目的函》,称:自2015年10月开工以来,已完成项目需求分析、系统设计和系统测试阶段的工作,项目进入上线试运行阶段,我司严格按合同约定累计支付合同价款的50%进度款。2017年5月23日,我司组织上线试运行后的阶段验收,发现在系统功能上存在部分问题,遂由贵公司项目组进行整改,但自2017年7月以来,贵公司项目组项目经理和各系统负责人均离开项目现场,造成部分整改工作停滞不前,整改效果不明显,项目无法正常推进。该项目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一年工期,为保障双方的共同利益,我司函告如下:1.贵公司派工作人员到项目现场,按照合同约定,商讨ERP系统平台下一步解决办法。2.评估ERP系统平台目前暂未确认和无法完成的功能因素对ERP系统平台的总体影响。
2017年12月29日,管强回复张勤的电子邮件:针对对标管理的问题,项目组联系事业发展部吕部长回复这两天工作安排满了,约定元旦后到现场沟通、协调。
本案审理过程中,重庆能投公司为证明涉案ERP系统存在未实现的功能、技术要求以及缺陷、漏洞、故障等问题,向本院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包含39个问题的清单。上海宝信公司对上述问题清单不予认可,认为是重庆能投公司单方制作,其中大部分问题都不存在,重庆能投公司对有关项目的技术标准理解错误。
五、与补充合同、变更方案及专家评审有关的事实
2018年,上海宝信公司与重庆能投公司在磋商过程中提供的《重庆能源ERP系统平台建设一期项目项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项目补充协议》)记载:一、协议背景。重庆能源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自2015年10月份启动以后,在双方领导、各相关业务部门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于2016年10月31日系统正式上线试运行。2018年8月份以来,集团进行了管控模式和组织机构的重大调整,对业务流程和绩效考核进行了重新梳理和指定。这些变动和变化,对ERP信息化系统的使用造成了较大影响,原先系统中设置的功能架构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才能满足集团新的组织架构和管控需求。……三、项目金额。1.项目金额变更为3111万元,扣减169万元,结合前期已付的1640万元,对应的上线应付款变更为588.4万元,后续工作588.4万元,质保金为294.2万元。2.其中技术要求未实现扣减61万元,四个模块封存扣减258万元,三个模块的新增覆盖工作增加150万元。……四、后续工作阶段及付款安排。1.在双方领导对该补充协议签字认可后,本补充协议即生效。2.协议生效后,甲方支付上线款588.4万元,乙方收到上线款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安排后续覆盖实施人员进驻办公现场。3.覆盖工作分二批进行,第一批五家为期三个月,以上线报告为依据进行上线确认并支付294.2万元,付款后进行第二批五家为期三个月的覆盖工作,六个月完成所有的覆盖工作并付清剩余294.2万元。4.覆盖工作完毕后,即进入质保期,质保期到期后,甲方支付质保款294.2万元。重庆能投公司认可该方案的真实性,但同样认为重庆能投公司并未正式签署确认。
《项目补充协议》附件1《重庆能源ERP系统平台建设一期项目变更方案》中记载:一、方案背景重庆能源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自2015年10月份启动以后,在双方领导、各相关业务部门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于2016年10月31日系统正式上线试运行。试运行期间,项目的内外部均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重庆能源集团实施重组改革后,组织架构及实际业务需求较规划和实施方案都有很大的变动,原有的方案已极不适应,这些变动和变化,对ERP信息化系统的使用造成了较大影响,重庆能源集团和宝信公司携手应对变化,进行了多次的研究和讨论,达成以下变更方案。二、项目实施范围变更1.人力资源和投资项目管理子系统,对十一家公司进行覆盖,实现全覆盖。2.产权管理子系统,完成由主管部门明确的优化完善需求,并对十一家公司进行覆盖,实现全覆盖。3.对标管理、综合生产计划、生产执行、矿山安全管理由于组织机构调整,后续不需继续支持。三、项目金额变更项目金额变更为3111万元,扣减169万元,其中部分功能及技术要求未实现扣减61万,四个子系统封存扣减258万元,三个子系统的新增覆盖工作增加150万元,抵扣后即扣减169万元……四、后续工作及付款安排1.在双方按此变更内容签订补充协议后,重庆能源集团按原方式支付第四笔款,支付金额为537.7万元。2.宝信公司在收到第四笔款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驻办公现场,6个月内完成项目整体验收。《重庆能源ERP系统平台建设一期项目变更方案》显示涉案ERP系统实施范围变更为集团本部和渝新、松藻、南桐、中梁山、天府、永荣、贵州煤电、新疆煤电、科技公司、清洁能源、重庆燃气、巨能建设、顺安、商贸公司、香港公司、旗能电铝、财务公司十七个公司。
上海宝信公司主张该变更方案系曾小红发送给上海宝信公司,认为重庆能投公司因实施重组改革、自身组织架构变化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并否定上海宝信公司已完成的项目建设工作。重庆能投公司认可该方案的真实性,但认为该方案系双方磋商解决上海宝信公司违约的过程中由上海宝信公司提出的方案,重庆能投公司并未最终确认;重庆能投公司并没有因组织机构调整等原因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涉案ERP系统未通过试运行阶段验收,上海宝信公司长期拖延项目建设任务,构成违约,并导致重庆能投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项目补充协议》附件3《子系统单价测算结果》中记载:各子系统费用由产品费用和实施费用构成,其中协同办公子系统250万元,人力资源管理子系统、管理会计子系统、对标管理子系统、集团监控平台子系统、综合生产计划管理子系统200万元,采购供应链子系统、销售管理子系统300万元,企业产权管理子系统、投资项目管理子系统、决策支持管理子系统220万元,生产执行管理子系统280万元,矿山安全管理子系统180万元,设备管理子系统230万元,应用系统平台子系统80万元,共计3280万元。
2018年8月29日,上海宝信公司和重庆能投公司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廖晴川、谭松柏、游静、程平、张锐五位专家出具《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ERP项目变更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载明:2018年8月29日,重庆能投公司邀请专家在建发大厦召开ERP项目变更方案专家评审会。专家听取了重庆能投公司和上海宝信公司的介绍,并审阅了项目资料,经质询,形成如下意见:1.项目基本完成了合同的约定功能。2.ERP项目变更方案基本可行,建议对方案进一步细化、补充费用变动依据。3.建议双方按照确认的方案尽快推进,确保项目发挥效益。上海宝信公司据此认为涉案ERP系统基本完成了涉案合同约定的功能。重庆能投公司认为此次评审是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对涉案ERP系统变更方案的评审,重庆能投公司不认可专家的资质及该评审意见。
中国政府采购网网页显示:廖晴川为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采购“重庆经济和信息化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及服务”项目的项目联系人。维普网网页显示:2009年第3期《IT经理世界》杂志刊载文章载明谭松柏为重庆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中心副主任。重庆远通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官方网站2019年3月31日题为《重庆水务:五朵金花并蒂开,远通豪情向未来》的文章显示:谭松柏为远通公司执行董事。重庆科技学院官方网站显示:游静为该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校内硕士研究生导师、教授。重庆理工大学官方网站显示:程平为该校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
六、上海宝信公司项目负责人黄恺与重庆能投公司项目负责人曾小红的微信聊天记录
2018年8月27日,黄恺向曾小红发送文件《重庆能源集团ERP系统平台一……1808.pptx》《重庆能源ERP项目补充协议.docx》,曾小红回复:“我看了回复。”黄恺:“现状管总还没完善,之后这三个合一起就是了。”“好。”曾小红:“评审会改到周三上午,十点,在我们这边的806会议室。”2018年8月29日,黄恺向曾小红发送文件《重庆能源ERP项目补充协议.docx》《重庆能源集团ERP系统平台一……1808.pptx》,曾小红回复文件《重庆能源ERP项目解决方案.docx》。
2018年10月17日,黄恺:“我先让王国力联系下用友这边想想办法。”曾小红:“嗯,可以想办法到后台去导出,一个个弄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2018年10月19日,曾小红向黄恺发送文件《附件1:重庆能源ERP项目…方案.docx》《附件2:项目变更方案专家评审意见.pdf》《附件3:子系统单价测算结果.docx》。2018年11月27日,黄恺向曾小红发送文件《功能考核确认进度情况-电子…170330.rar》。2018年11月28日,曾小红向黄恺发送文件《集团ERP系统平台功能确认表……1130.docx》《附件1:重庆能源ERP项目…方案.docx》《附件3:子系统单价测算结果.docx》。2018年11月30日,黄恺:“赵总没时间吗?”曾小红:“上午我出去了,下午他们又在开会。你改好了可以先发给我。”2018年12月6日,黄恺:“小红哥,你看看什么时候我们去碰下赵总,我已经在重庆了。”曾小红:“来吧,他今天在,先来我办公室,找到那些纸质件的话最好也带过来。”黄恺:“我和领导汇报了一下大致的方向,领导还是希望对当前阶段先做一个了结,上次靳海总来和赵总已经沟通过了。另如果这样的处理覆盖费用就不是当时为了满足3111打折后的价格了。或者可以考虑个不覆盖的费用。”曾小红:“OK。”
2019年1月9日,曾小红:“对了,有两个事情:1.协调用友处理协同办公系统和人力资源系统运维支撑的事情落实得怎么样?2.约定的扣减额分摊到各模块的清单也还没有反馈给我,我完善后再详细给领导汇报。”黄恺:“1.用友这边周郑前几天还跟我联系过,但我没接到电话,反正有事先联系周郑,具体有什么问题拿出来说。2.约定扣减额是按照专家会后的协议还是什么?另你现在还是跟赵总汇报还是李总?”曾小红:“之前联系了周郑,不接招。给李总汇报。”黄恺:“我下周过来次吧。”
2019年3月5日,曾小红:“我们OA又登不起了,提示用户初始化失败,多次出现过。你帮忙联系一下用友的找哪个?”黄恺:“殷建生X直接联系用友吧,我现在说话也不好使。姓名:张尧手机:X开发总监”曾小红:“联系到技术人员在处理。现在不来重庆啦?”。
七、涉案ERP系统出现故障的事实
重庆能投公司举示的证据显示,涉案ERP系统平台中的协同办公、人力资源两个子系统在运行中曾出现故障,还出现了用友公司的产品标志。
名为“能投四家单位接口讨论”的QQ群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7月24日至2020年2月25日期间,昵称为“巨能-刘凌琳”“巨能-李佳奕”“永荣-彭孝勇”“松藻煤电接口”“酉水熊胤”“永荣矿业-蓝利”“初心”等的群成员分别反映存在附件丢失、信息上传失败、文件发送失败、发文状态一直没有得到回复、表格无法上报、未显示任务、无法登陆等问题,昵称为“宝信-杨启兵”“宝信-谭朋”“宝信-罗科”“宝信-王国力”“宝信-熊渠兰”的群成员予以了回复和处理。
八、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2018年1月2日,重庆能投公司官方网站发布题为《集团渝新能源公司挂牌成立》的文章。企查查官方网站显示: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渝新公司)成立,隶属于重庆能投公司,是根据重庆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在市国资委指导下,整合重庆能投公司内部优质煤电资产及业务,专业化重组的集煤炭、电力和能源服务为一体的新型综合能源企业。渝新能源公司于2017年12月成立,现有清洁能源公司、松藻电力公司、售电公司和12对生产矿井、3座洗选厂等20家生产经营单位。
2019年4月11日,曾小红向上海宝信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及附件《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协商解决ERP项目合同的函》,提到:涉案项目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完成。因该项目未通过贵我双方于2017年5月23日共同组织的系统上线试运行阶段验收,目前该项目尚未竣工验收。我方按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合同款的50%,计1640万元。鉴于该项目的推进情况,为维护贵我双方合法权益和合作关系,现商请:贵公司在收函后尽快委派人员与我司协商解决该项目。
2019年12月18日,上海宝信公司向重庆能投公司寄送《律师函》,认为重庆能投公司已严重违约,催促其尽快支付欠付合同款16883800元。
2020年10月19日,重庆能投公司与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系统项目合同》《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智能决策分析与运营监控系统项目合同》,费用总额共计318.88万元。
2020年10月30日,重庆能投公司与美林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数据及ESB系统项目合同》,费用总额为238万元。
2020年11月24日,重庆渝新公司(甲方)、重庆能投公司(乙方)与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协同办公管理平台建设服务三方合同》,约定:丙方为甲方将现有协同系统升级到G6-NV5.0多组织版。基于甲方升级后的G6-NV5.0多组织版协同管理软件产品,乙方向甲方增购实施服务、客开服务、代购第四方产品或者服务。合同总价90万元,甲方付款29.9万元,乙方付款60.1万元。
2021年3月24日,上海宝信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书显示:登录重庆能源经营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可见从2018年至公证当日,该系统始终有工作文件产生。上海宝信公司提交的QQ群聊天记录显示:直到2020年12月31日,上海宝信公司仍在持续向重庆能投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提供运维服务。
以上事实,有《竞争性谈判文件》《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采购合同》《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ERP系统平台一期建设项目阶段验收评审意见》《会议签到表》《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系统功能考核意见表》《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召开ERP系统平台项目初步验收会议的通知》《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合同终验初审-小组意见》《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初步验收评审会问题整改表》《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合同完成情况检查确认报告》《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ERP项目变更方案专家评审意见》《重庆能源ERP系统平台建设一期项目变更方案》《子系统单价测试结果》《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系统项目合同》《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智能决策分析与运营监控系统项目合同》《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数据及ESB系统项目合同》《律师函》、(2020)渝两江证字第8218号、第12013号公证书、(2021)沪徐公证字第2643-2645号公证书、付款申请、银行转账凭证、相关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网页截屏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上海宝信公司与重庆能投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2.上海宝信公司是否存在重庆能投公司主张的违约行为;3.合同解除后是否适用恢复原状以及双方当事人各应承担何种责任。
一、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本案中,涉案合同并未履行完毕,重庆能投公司反诉请求解除合同,上海宝信公司向本院提交《对于被告解除合同的意见》,认为重庆能投公司坚持要求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约行为,但因为重庆能投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同意解除合同。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关于解除涉案合同的理由不同,但对解除涉案合同关系均无异议,因此,本院对重庆能投公司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至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解除各应承担何种责任,将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评判。
二、上海宝信公司是否存在重庆能投公司主张的违约行为
(一)上海宝信公司设计的涉案ERP系统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及通过重庆能投公司的最终验收。
1.关于涉案ERP系统应当达到的技术要求。涉案合同第21条约定:系统上线试运行和系统正式上线具体验收交付物清单及验收流程、验收标准以工作说明书的约定为基础,验收标准不得低于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技术要求。第24条约定:系统上线试运行,工程产品交付并调试安装成功,完成产品配置,产品功能和性能全部达到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为验收第三阶段。第60条约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双方签署的规划方案、整体解决方案及设计,及需求变更、通知、验收报告及其他文件都属于合同补充文件。构成本合同的各部分是相互补充的,若内容有冲突时,以合同正文为准;未在合同正文中列明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因上海宝信公司与重庆能投公司均未提供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工作说明书》,因此,涉案ERP系统的验收标准不得低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技术要求”的标准。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还认可涉案ERP系统需达到《需求规格说明书》中约定的技术要求。因《竞争性谈判文件》《需求规格说明书》关于技术要求的规定专业性强、覆盖技术点多,在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条件下无法判断和比对,而重庆能投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虽申请对相关技术点进行鉴定,但由于无力支付鉴定费撤回鉴定申请,因此本院只能依据在案证据综合评判涉案ERP系统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
2.项目已完成的情况。涉案ERP系统于2016年10月31日上线试运行,2017年3月进行功能考核,重庆能投公司过半数部门对涉案ERP系统的相应功能无异议或者认为已基本实现。2017年5月11日,上海宝信公司杨利宏通过QQ工作群向重庆能投公司张勤分享了名为《BS15P1839-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项目验收阶段文档交付物资料.rar》的压缩包文件。2017年5月23日,重庆能投公司召开ERP系统平台项目初步验收会议,专家小组通过了对涉案ERP系统全部14个子系统中11个子系统的合同终验初审,并在小组意见中明确提到:从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10月30日完成了从需求分析、系统设计到数据准备、系统上线试运行的过程,至2017年4月30日完成了系统各项运行验证,目前系统已正式进入常态运行。终验初审后,双方对于系统存在问题不断进行整改、磋商。2017年6月2日,上海宝信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向重庆能投公司张勤交付了涉案ERP系统平台超级管理员的登录密码。2017年12月11日,张勤向杨利宏等发送的电子邮件中称“按重庆能源集团分管领导要求,科技和信息化部对ERP系统平台上线试运行阶段各单位提交的功能性问题进行梳理,共发现86项问题,其中已整改完成58项(含部分完成),待确认12项,未完成16项”。直到2018年8月,上海宝信公司向重庆能投公司提出涉案项目的变更方案,认可尚有6个功能点未达到技术要求,对项目金额进行了相应的扣减和增加。8月29日,双方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五位专家共同出具《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ERP项目变更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认为“项目基本完成了合同的约定功能”“ERP变更方案基本可行”,但因为种种原因,变更方案最终未获双方当事人一致通过,重庆能投公司于2020年与案外人重新签订人力资源管理等子系统项目合同。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直到2021年3月24日,重庆能源经营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系统仍有工作文件产生,说明重庆能投公司并未完全停止使用涉案ERP系统平台。本院认为,从前述事实来看,虽然没有明确的时间节点证明上海宝信公司和重庆能投公司对涉案ERP系统的上线试运行进行了正式验收,但2017年5月23日召开的ERP系统平台项目初步验收会议和2018年8月29日召开的专家评审会系针对涉案ERP系统进行的最终验收,因此能够认定涉案ERP系统基本通过了上线试运行的验收,并启动了最终验收,得到专家评审会“基本具备了合同的约定功能”的意见。
3.项目未完成的情况。根据涉案合同第20条约定,验收通过需要重庆能投公司签署验收通过意见;第22条约定,不同的分项验收资料在各个阶段需有重庆能投公司的签字认可才能有效;第23条约定了最终验收交付物的具体内容以及要形成项目终验报告等。根据重庆能投公司张勤2017年12月11日向上海宝信公司杨利宏等发送的电子邮件以及上海宝信公司的自认,可知涉案ERP系统尚有少部分功能点未达到技术要求,上海宝信公司也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向重庆能投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所有交付物,无法证明所有验收资料及验收结果得到重庆能投公司的书面确认,因此涉案ERP系统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全部技术要求,未完全通过重庆能投公司的最终验收。
(二)上海宝信公司是否存在擅自分包的违约行为。本院认为上海宝信公司不存在擅自分包的情形。理由如下:1.重庆能投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涉案ERP系统中整合了用友公司的软件,但整合不等于分包,重庆能投公司不能证明上海宝信公司存在擅自分包给用友公司的情形。2.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从《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技术要求”中关于“财务管理”的约定可以得知,重庆能投公司在涉案ERP系统开发前,已建成并使用用友NC5.5财务系统,涉案ERP系统将在此基础上扩展管理会计功能,并保证项目各子系统和用友NC5.5财务管理系统正常可靠工作。因此,上海宝信公司在涉案ERP系统中整合用友公司的软件并要求用友公司相应人员提供技术服务,协助上海宝信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实施符合合同约定。3.从黄恺和曾小红的聊天记录也能看出,重庆能投公司知晓用友公司为涉案ERP系统提供部分技术支持,但一直未提异议。因此,重庆能投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上海宝信公司是否存在严重逾期的违约行为。根据涉案合同第10条约定,涉案项目应于项目开始后365天内完成。经审理查明,涉案合同于2015年10月23日签订,重庆能投公司于同年12月25日向上海宝信公司支付第一笔合同款,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项目开始的具体日期,但是涉案ERP系统于2016年10月31日上线试运行,标志着系统已大体完成并交付。此外,双方当事人的沟通记录可以证明在系统开发过程中存在一边明确技术需求、一边对系统进行修改的情况;从2017年12月28日之前的微信和邮件沟通记录看,双方当事人之间一直正常沟通涉案ERP系统的开发情况,并未体现因上海宝信公司迟延交付开发成果、重庆能投公司对其进行催告的情形;再结合双方当事人安排2017年5月23日进行终验初审和2018年8月29日召开专家评审会,可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就书面合同中约定的涉案ERP系统的交付时间进行了变更,并非书面合同中载明的项目开始后365天。因此,重庆能投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上海宝信公司是否存在擅自撤走项目经理及相关负责人的违约行为。重庆能投公司主张上海宝信公司擅自撤走项目经理及相关负责人,理由是在2017年12月28日张勤向管强、杨利宏发送电子邮件的附件《关于加快推进ERP项目的函》中提到“自2017年7月以来,贵公司项目组项目经理和各系统负责人均离开项目现场,造成部分整改工作停滞不前,整改效果不明显,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本院认为:1.该函为重庆能投公司单方制作发送,重庆能投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支撑,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2.涉案合同第17条约定的是上海宝信公司要保证“项目组主要骨干人员能全程专职参与项目建设(每周驻甲方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直到项目终验为止。”涉案项目于2016年10月底上线试运行,2017年5月23日进行终验初审,此时项目建设已基本完成,即使真如重庆能投公司所说上海宝信公司的项目经理和各系统负责人于2017年7月以后离开项目现场,上海宝信公司也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况且从双方当事人的往来电子邮件及QQ工作群聊天记录反映的情况看,上海宝信公司留有工作人员常驻现场并通过QQ工作群等渠道提供技术支持,对于系统存在的问题一直与重庆能投公司积极沟通并整改,必要时相关负责人还会亲自到现场协调、解决问题,并不存在整改工作停滞不前、整改效果不明显、项目无法正常推进的情形。因此,重庆能投公司认为上海宝信公司擅自撤走项目经理及相关负责人构成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五)重庆能投公司主张上海宝信公司开发的涉案ERP系统中使用了第三方用友公司的软件,但未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提供原生产厂商的授权使用许可,因此给重庆能投公司造成了严重的信息安全和法律风险。如前所述,用友公司的软件是依照合同约定整合在涉案ERP系统中,且重庆能投公司对于该软件存在权属争议以及给重庆能投公司造成了何种安全风险及法律风险均未举证证明,因此重庆能投公司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六)重庆能投公司认为上海宝信公司存在系统测试阶段未提供安装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服务等违约行为,但认可涉案ERP系统已经于2016年10月28日通过了第一阶段系统蓝图设计和第二阶段系统测试的验收,其主张自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重庆能投公司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合同解除后是否适用恢复原状以及双方当事人各应承担何种责任
(一)涉案合同解除后是否应当恢复原状。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院认为,合同解除后是否适用恢复原状应当考虑合同的性质和履行情况。恢复原状的含义是使双方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上海宝信公司已经进行了涉案ERP系统的开发,向重庆能投公司交付了开发成果,可见,涉案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双方当事人付出的成本和劳动已经凝结在已交付的涉案ERP系统中,且涉案ERP系统系为重庆能投公司量身定做,故本案不具备适用恢复原状的条件。
(二)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各应承担何种责任。
本案虽然不具备适用恢复原状的条件,但对于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付出的成本,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来确定。
1.上海宝信公司是否应当退回重庆能投公司已支付的1640万元合同款。本院认为,依照涉案合同约定,前三次付款条件分别是合同生效、系统蓝图(详细)设计开发完成并经重庆能投公司组织阶段性验收通过、系统测试成功经重庆能投公司组织阶段验收通过。因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ERP系统平台一期建设项目通过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验收评审无异议,重庆能投公司也于2016年12月23日向上海宝信公司支付完毕前三次软件开发费共计1640万元,因此,合同约定的前三次付款条件已成就,重庆能投公司关于上海宝信公司退还其已支付的1640万元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2.重庆能投公司是否应当向上海宝信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1634.13万元。上海宝信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基本达到约定功能的软件,扣除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的6个功能点所对应的价款54.25万元,增加扩大系统覆盖范围而新增的价款48.38万元,重庆能投公司尚欠款项1634.13万元。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第四次、第五次付款及第六次付款(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条件分别为系统上线试运行通过验收、系统正式上线并通过最终验收、最终验收合格并使用24个月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投诉。从本院查明的事实来看,涉案ERP系统虽然完成了上线试运行,上海宝信公司最终交付的软件基本具备了合同的约定功能,但仍然未能通过重庆能投公司的最终验收,更达不到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条件,因此,上海宝信公司主张的1634.13万元剩余合同款不能得到全额支持。本院根据合同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上海宝信公司完成涉案软件工作量的具体情况,酌定重庆能投公司向上海宝信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800万元。
3.关于上海宝信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和重庆能投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等问题。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上海宝信公司认为重庆能投公司迟延支付合同尾款,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重庆能投公司认为上海宝信公司严重违约,应酌情支付违约金及损失1476万元。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明显的违约行为,故对其各自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上海宝信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签订的《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ERP系统平台一期项目采购合同》;
二、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海宝信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合同款800万元;
三、驳回上海宝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30621.69元,由上海宝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621.69元,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7600元,减半收取98800元,由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黑小兵
审判员  周 露
审判员  宋黎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幸安欢
附件:宝信利息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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