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9676号之一
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夏雪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敏子,女,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430号。
法定代表人:黄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良,男,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帅,男,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米慧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