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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民初3026号 原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泰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南京南街1216号47门020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5号1-19-5。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洪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