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东源计算机自动化工程分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197号
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东源计算机自动化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31号1幢2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东源计算机自动化工程分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系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诉讼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易 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