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群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民初9403号 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群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2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群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1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公司)与被告北京群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有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宝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群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神雾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群有公司、神雾公司支付宝信公司合同款749239.32元;2.群有公司、神雾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元;3.群有公司、神雾公司支付迟延利息59053.6元;4.案件受理***有公司、神雾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宝信公司与群有公司于2015年9月1日签订《北京澳***煤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电子采购平台软件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群有公司向宝信公司采购电子商务平台软件V2.0版,合同金额1750000元,由神雾公司验收,后因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合同金额变更为1748239.32元。宝信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平台于2017年4月上线投入运行,并通过考核,于2017年10月27日签收,2017年12月21日完成功能考核,考核结果显示运行正常,满足设计要求;2017年10月26日,宝信公司与神雾公司签署备忘录,双方明确质保期为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现质保期已过,尚有749239.32元及履约保证金50000元未支付。 被告群有公司辩称:不同意宝信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可已支付999000元,但经财务核对,未支付金额应为545000元。但因合同尚未执行完毕,平台运行不稳定,电子平台尚有部分功能未上线,无法正常使用,故不同意支付该笔款项,亦不同意退还保证金。 被告神雾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日,买受人北京澳***煤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柯公司)与出卖人宝信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澳柯公司向宝信公司采购电子商务平台软件V2.0一套,技术规范和标准详见《技术协议》,合同含税总价为1750000元。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且生效后30日内支付720000元作为预付款;出卖人将软件开发完毕并装机、调试、试用,经双方确认并签署《确认报告》后30天内买受人支付427500元作为进度款;出卖人将软件系统正式上线、人员培训完毕、相关数据导入完成并且经过买受人认可的压力测试完成、出卖人提交测试报告90天后的30天内,买受人支付427500元作为上线款,此后进入质保期;质保期18个月且无异议后30天内,结算合同款的10%。3.出卖人投标时交与澳柯公司的50000元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执行完毕且无异议后无息退还。双方另签订《技术协议》。2016年5月24日,宝信公司、澳柯公司、神雾公司签署《关于北京神雾集团电子采购平台合同及技术协议的更改备忘》,内容为:澳柯公司与宝信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及2015年9月18日签订的合同文件中的项目,其内容完全用于神雾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不覆盖澳柯公司,澳柯公司今后需要上线时,再签署新的软件采购合同,澳柯公司本次在新签合同中仅负责支付款项,验收事宜由集团来实施,软件部分验收由神雾公司采购管理中心集体组织验收,***为代表;硬件部分验收仅由**组织验收,**为代表。 2017年10月30日,神雾公司与宝信公司签署《验收备忘录》,内容为:神雾公司(甲方)委***公司(乙方)开发实施神雾电子采购平台,截止2017年3月25日已陆续完成合同约定的5家采购组织上线工作,符合合同约定的功能开发覆盖范围及性能要求,就验收相关遗留事项达成以下备忘:项目验收通过后,乙方承诺在本项目质保期内继续做好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包括后期如果发生因运行环境数据量增长后的平台运行性能问题的保驾和解决,BI模块的运维支持工作,质保期依据合同约定为: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21日,宝信公司与神雾公司签署《功能考核报告》,考核结果为:双方确认,宝信软件项目实施的神武集团电子采购平台在功能考核期内运行正常,满足设计要求;同时,双方签署了备忘录,对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部分进行了列明。 另查明,2018年11月19日,澳柯公司名称变更为群有公司。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日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宝信公司与群有公司签署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情形,应属有效。根据宝信公司、神雾公司、群有公司共同签署的备忘录,本案所涉项目,由神雾公司负责验收,群有公司负责付款,根据神雾公司与宝信公司签署的《验收备忘录》以及《功能考核报告》,足以认定宝信公司完成了合同义务,且双方约定的质保期已经经过,宝信公司有权要求群有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并退还保证金。群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宝信公司有权要求群有公司支付利息;宝信公司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神雾公司并非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人,故对于宝信公司要求神雾公司支付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群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749239.32元; 二、北京群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元; 三、北京群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利息59053.6元; 四、驳回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3元,由北京群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韬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