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执异341号
申请执行人: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156号通厂2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乔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闵珅勇,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振球,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门头沟区生态产业园(妙峰山镇政府院内)312-1-4室。
法定代表人:夏黎。
第三人:**,女,1978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
本院在执行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尼韦尔公司)与北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10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19)京01执177号]过程中,霍尼韦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霍尼韦尔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霍尼韦尔公司提出的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冯更新
审 判 员 娄玉玲
审 判 员 栗俊海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贝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