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

申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6934号
原告:申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注册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龙泾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徐正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玲玲,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现代城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与成都道交口东北侧赛顿大厦3-1-2706。
法定代表人:马成喜。
被告:天津同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河北区建红里增1号-64。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156号通厂2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洪亮。
被告:上海怡家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E2798室。
法定代表人:吴琪云。
原告申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现代城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同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上海怡家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申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沈增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戴薇
书 记 员 陈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