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9421号之三
原告: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156号通厂2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力控元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10号中国农大国际创业园1号楼4层436、438。
法定代表人:马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力控元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定费64,500元,合计诉讼费用76,850元,由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