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

***、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14989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告: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156号通厂2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玥,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均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作为一个案件并案审理。***不服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362-2号仲裁裁决,已经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3)津0319民初14972号。现又不服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362-1号仲裁裁决亦向本院提起诉讼,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并入(2023)津0319民初14972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津0319民初1497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李万元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