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15185号
原告: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156号通厂2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玥,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就非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者也就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或者同时就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作为一个案件并案审理。***不服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362-1号、50362-2号仲裁裁决,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不服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362-2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23年6月8日起诉立案,案号为(2023)津0319民初14972号,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并入(2023)津0319民初14972号案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津0319民初1497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李万元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