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8469号之一
原告:上海***能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269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156号通厂2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能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能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9.31元,减半收取为1,609.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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