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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319民初29289号 原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 被告: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156号通厂2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某(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某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1.5元,由原告上海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