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安法执字第1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黑龙江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黑龙江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黑龙江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不能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黑龙江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全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