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亿丰市政工程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安法执字第1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黑龙江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黑龙江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黑龙江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不能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黑龙江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全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