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82民初615号之二
原告:肇东市昌盛水泥制品销售处,住所地:肇东市北八街二轻工贸公司楼1层13门。
经营者:闫世敏,女,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告:黑龙江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德玲,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东市昌盛水泥制品销售处与被告黑龙江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肇东市昌盛水泥制品销售处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东市昌盛水泥制品销售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肇东市昌盛水泥制品销售处负担。
审判员 景永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段玖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