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保 全 裁 定 书 (2022)黑0726执保19号 申请保全人:**,女,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南岔县。 被保全人:***,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南岔县。 被保全人:黑龙江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单位所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盛世华庭7号楼。 **与***、黑龙江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网络资金、自然资源部、保险、车辆、证券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保全金额为2043808.4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黑龙江亿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043808.45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