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成都市大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庆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新民初字第2913号
原告成都市大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市庆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原告成都市大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庆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大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庆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大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庆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17元,由原告成都市大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