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32民初131号
原告:成都市大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工业区A区希望西路356号。
法定代表人:伍大同,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云祥,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东宝路699号聚富楼A座61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大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大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外协商为由,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大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10元(已减半),由成都市大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