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03财保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市大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A区希望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伍大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站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成都市大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港航局第三公司)、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汉中至陕川界高速公路HC-0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铁港航局第三公司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陕0703民初217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宝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汉中建设管理处的待收工程款459765.33元予以冻结,或冻结、查封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申请人成都市大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经本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了履行方式,现成都市大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待收工程款及银行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819元,由申请人成都市大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