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03民初1709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大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易达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通知成都市大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相关的诉讼费用,但成都市大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在接到法院通知后既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彩凤
代书记员 黄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