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5民初1866号
申请人:郝令同,男,1958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新城二路西侧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0618631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郝令同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郝令同于2019年0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郝令同以自己与***共同所有的位于博兴县新城二路西侧36号1#102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郝令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查封申请人郝令同与***共同所有的位于博兴县铺(产权证号:G2××39)。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郝令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曲海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