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5民初1866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男,170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新城二路西侧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郝成之、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郝成之、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郝成之、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雪
书记员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