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5执保793号
申请人:**,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新怡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新城二路西侧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6619579341。
法定代表人:王海滨,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新城二路西侧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06186310R。
法定代表人:曹立民,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新怡和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新怡和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新怡和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曲海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