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博兴县清湖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5执保1167号 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有限责任公司,住博兴县新城二路西侧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06186340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清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湖滨镇寨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MA3C4QKM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博兴县湖滨镇寨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兴县湖滨镇寨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62535862366N。 法定代表人:***,村委主任。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清湖置业有限公司、博兴县湖滨镇寨卢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清湖置业有限公司、博兴县湖滨镇寨卢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清湖置业有限公司、博兴县湖滨镇寨卢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