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5执保1167号
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有限责任公司,住博兴县新城二路西侧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06186340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清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湖滨镇寨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MA3C4QKM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博兴县湖滨镇寨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兴县湖滨镇寨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62535862366N。
法定代表人:***,村委主任。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清湖置业有限公司、博兴县湖滨镇寨卢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清湖置业有限公司、博兴县湖滨镇寨卢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清湖置业有限公司、博兴县湖滨镇寨卢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