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郝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5民初131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滨州市博兴县。 被告:***,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新城二路西侧南首。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贾文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盖 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