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5民初131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滨州市博兴县。
被告:***,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新城二路西侧南首。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怡和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贾文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盖 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