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23民初3606号
原告:惠东县现代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大岭镇坑口桥。
法定代表人: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颖,广东卓凡(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惠,广东卓凡(惠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东县现代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一次性清偿所欠全部货款为由,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东县现代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3325元,由原告惠东县现代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泳通
人民陪审员 刘火荣
人民陪审员 何丽雅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李 旸
书 记 员 周榕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