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惠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91民初2111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霞涌石化大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1676P。
法定代表人:叶仕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胜,广东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学府路2号东江学府二期21栋1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592475352。
法定代表人:郑志达。
原告惠州大亚湾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惠州大亚湾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大亚湾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吴湘元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岸龙